民法总则143(法考主观题详细版三段论与简略版三段论之示范)

 2025-08-11 21:00:02  阅读 742  评论 0

摘要:法考主观题详细版三段论与简略版三段论之示范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段波老师按:法考主观题,三段论的写作规范是最基础的要求。但是,在考场上,如果时间不足,我们可以用一个简略版的三段论代替完整的、规范的三段论来作答。简略版三段论的关键,是把“大前提”亦即法

法考主观题详细版三段论与简略版三段论之示范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

段波老师按:法考主观题,三段论的写作规范是最基础的要求。但是,在考场上,如果时间不足,我们可以用一个简略版的三段论代替完整的、规范的三段论来作答。简略版三段论的关键,是把“大前提”亦即法条依据和“小前提”亦即案件事实并在一起,避免冗长的重复论证。下面给大家五个例子以为示范:

一、善意取得

1. 完整版三段论

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波波老师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第三人对出卖人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且以合理的对价(具体金额)取得,并且完成了交付(或登记)

所以,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2. 简略版三段论

本案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并且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可以善意取得。

二、合同效力

1.完整版三段论

根据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波波老师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而且,本题中的一物二卖(或者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本题中的合同有效。

2.简略版三段论

本案中的合同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因而符合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并且,一物二卖(或者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均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解除

1. 完整版三段论

根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波波老师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因为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地震)构成不可抗力

所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 简略版三段论

本题中,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地震)构成不可抗力,所以,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四、混合担保

1.完整版三段论

根据《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波波老师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就债权人甲的债权,债务人乙以其房产提供抵押,第三人丙为保证人。

所以,甲应该先向债务人乙主张抵押权,再向丙主张保证责任。

2.简略版三段论

本题中,甲的债权既有债务人乙的抵押担保,又有第三人丙的保证,故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应该优先行使对乙的抵押权,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保证责任。

五、一物数卖

1. 完整版三段论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

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波波老师提示:这一段不需要写精确的法条序号和法条原文,只需要能复述出大概意思即可)

结合本题,出卖人甲与乙丙丁就同一辆机动车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均无无效事由。甲乙之间完成了登记,甲丙之间合同成立在先,但各买受人都没有完成交付。

故应由乙优先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要求甲履行交付义务。

2. 简略版三段论

本题属于机动车一物数卖,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第一买受人乙已经完成登记,所有买受人都没有受领交付。所以,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该由乙优先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要求甲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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