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律师咨询(付璐律师)

 2025-08-11 21:24:01  阅读 402  评论 0

摘要:#游客点4道菜花费近千元怀疑被宰#付璐律师:消费者维权的几点建议根据网络及有关媒体消息,近日,某游客在广西北海一家餐馆点4道菜花费974元怀疑被收高价引关注。账单显示,小龙等3人共点了4道海鲜。针对于此情况,在6日,商家回应称油螺、沙虫是较贵的海鲜,均明码标价138元

#游客点4道菜花费近千元怀疑被宰#

付璐律师:消费者维权的几点建议

根据网络及有关媒体消息,近日,某游客在广西北海一家餐馆点4道菜花费974元怀疑被收高价引关注。账单显示,小龙等3人共点了4道海鲜。针对于此情况,在6日,商家回应称油螺、沙虫是较贵的海鲜,均明码标价138元每斤,且称重后小龙签字确认。对此,有关记者进行调查后搜索发现,在该店的大众点评的评论栏中不少网友提到被“宰”。有关记者随后又对活沙虫价格进行调查,经向相关行业批发商询问后得知,价格约为60元每斤。而在附近区位的同等菜品,售价88元一份,大约8两。当事人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

付璐律师:消费者维权的几点建议

针对此事件的发生,因该事件正在调查中,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如遭遇类似情况,可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并确认维权方式。

首先,如果出现真实价格与对外的明码标价不符合这种情形存在,则商家涉嫌违反《广告法》。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法》同时有所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针对虚假广告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因此该商家需面临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行政责任。

付璐律师:消费者维权的几点建议

其次针对于价位方面的问题,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该价位是店家故意虚高制定的,就有可能构成《价格法》中“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简单理解就是一种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描述,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若经过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确实存在相关价格问题,应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就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根据《消费者》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如果该商家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并经相关部门调查后确认存在“商业欺诈”行为,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向经营者维权。如果后续调查中有发现“商家存在非法、过度宣传”的具体情况,商家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上述问题同时存在,那么该消费者可以自己选择赔偿方式。

综上所述,因该事件正在调查,最终的结论还需要以官方最终结论为准。但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消费者如果因购买的商品受到了侵害,消费者一定要积极第一时间维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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