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郑某是情侣,我们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我们完事后还把下身清洗了才休息的,不是强奸。另外郑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我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每年的情人节都是情侣们表达爱意的好日子。但2019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的90后女子郑某,年轻的生命却突然凋零,真是令人惋惜!
在这天郑某被男友陈某强奸,第二天早上又离奇死亡,这是为何?
2019年情人节那天晚上20点左右,陈某联系郑某出来喝酒,并开车将郑某带到南丰县某夜宵店吃饭。后来陈某又喊了好友张某等4人一起过来喝酒。
期间陈某让其好友不断地给郑某敬酒。半小时后郑某进入昏迷、无法站立的状态。在好友张某的协助下,陈某开车将郑某带至某酒店。
晚上23时在酒店房间内陈某趁机跟郑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陈某就睡觉了,没有照顾郑某。
第二天早上6时,陈某醒来后才发现郑某身上及床上有大量呕吐物并已经死亡,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经鉴定:郑某符合饮酒后胃内容物返流堵塞呼吸道致吸入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餐后4小时内。
江西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陈某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陈某趁郑某重度醉酒、昏迷无意识的状态,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外,陈某在强奸行为完成后,明知郑某昏迷而未进行任何看护或救助,导致郑某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判决后,陈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奸罪主要侵犯的是女性的性选择权,包括女性有权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与谁发生性关系、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等。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构成有2种的犯罪形态,一个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另一个是利用女性无意识的情形,比如醉酒、昏迷等。
本案显然是属于利用女性无意识的状态,进而进行强奸的情况,那么郑某发生性关系时有无意识是关键证据。具体在认定有无意识时,需要结合其他客观的证据来进行判定。
首先,案发当天,郑某在陈某组织的饭局中,喝了大量的白酒和红酒,这让本来就不胜酒力的郑某根本承受不了。
案发后经警方鉴定,郑某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66.08mg/100ml,属重度醉酒状态。
其次,从警方调取的郑某的朋友张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看,郑某确实是醉酒状态。
比如证人张某证实“当时郑某一身软的,四肢无力,完全喝醉了酒的样子,脑袋向下耷拉的,自己无法正常行走,全靠他和陈某架着她才能走,走的途中她的脚也走不稳,整个重心下沉”。
张某帮陈某送郑某到酒店后,张某还帮陈某将郑某抱到房间、放在床上,然后帮她脱掉了鞋子,她没有什么反应,是喝醉了酒没有意识的那种样子,然后张某离开了。
最后,从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及酒店保安证言也可以印证郑某醉酒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2019年2月14日陈某与郑某等人在夜宵店出入时的监控视频以及当日陈某与郑某开房的监控视频。通过这些视频看出郑某醉酒,不能站立。
因此,结合以上证据能够判断陈某确实是在郑某醉酒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构成强奸罪的。
认定强奸罪的本质还是看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性意愿,跟双方是什么关系,没有必然联系(正常夫妻关系除外)。
本案中,陈某在上诉状中,也提到二人是情侣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二人完事后还把下身清洗了才休息的。
在认定具体犯罪事实时,还是要看强奸罪未经女性明确允许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本质。
本案中从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二人也并未正式确立关系。再说即使二人真的是情侣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的死亡,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陈某并不认同。
陈某在上诉状中,称郑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对于郑某的死亡,他也很悲痛,但自己只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
而二审中,郑某的家人却提出陈某不仅未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实施了奸淫行为加重了郑某呕吐发生窒息的风险,故陈某应当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首先,陈某称郑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是否合理?
意外事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它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因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例如小明去他人家吃喜酒的过程中,误将他人内室桌上用葡萄酒瓶装的无水钠及烧碱错认为葡萄酒,分给同桌客人喝而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这种情况下小明是不可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的,因此小明无罪。
本案中,陈某明知郑某已经醉酒,根本没有自我控制和保护能力。这种情况下,陈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重度醉酒的郑某可能产生的危险。
但是其在强奸之后,却没有实施任何的注意措施,陈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陈某主观上并非不能预见,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
其次,如何理解陈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1、陈某离开夜宵店时,已经明知郑某重度醉酒,失去自我保护意识。
当时郑某已经出现麻木、昏迷状态,整体无力,无法站立的状态。
况且在去某大酒店开房的路上,郑某在车内呕吐,到了开房的酒店房间内的床上也发生呕吐(发生性关系之前)。
2、在上述情形下,陈某应当预见到郑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但此时其却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将郑某带到酒店。
此时郑某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失去了由别人照顾或救助的机会。
3、陈某在趁郑某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却一人独睡,对郑某不管不问,没有进行任何的看护或救助,存在严重的过失。
以上的行为最终导致郑某在醉酒状态下吸入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陈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存在不作为行为,但该不作为行为本身,还是因为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存为的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严重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基本刑是在3至10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但其是一种过失犯罪,它的法定基本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里面的情节较轻,需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强奸受害人在先,又未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导致郑某死亡,其主观恶性大、客观行为恶劣及造成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其不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
另外本案中,陈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任何的民事赔偿,其投案后,也不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以上具体量刑情节,法院对其强奸罪判处五年,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六年,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的时候,犯罪就在一念之间,一不小心没有控制住内心的恶,作出了犯罪的行为,就要受到刑罚的严惩。
刑罚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一般情况下不会使用。
但是当面对一些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的案件,动用刑法进行处罚,不仅可以惩罚犯罪,还可以教育他人,指引人们务必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本案中,陈某为其一时的身体刺激,不惜以身试法,更令人气愤的是实施完强奸犯罪后,又没有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造成受害人死亡。最终法院对其数罪并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然本案的受害人郑某还是90后,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惋惜!
这则案例告诉那些年轻女性,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不要在外面喝醉酒。如果非喝不可,一定要提前告知家人,让家人过来接,不给那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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