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产证借款判决案例(伪造房产证作抵押向人借钱不还)

 2025-08-11 23:18:01  阅读 406  评论 0

摘要:伪造房权证诈骗抵押借贷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付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1.8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

伪造房权证诈骗抵押借贷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付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1.8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黎某。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付某因没钱还债,便通过中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伪造的房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作抵押,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与被害人黎某签订抵押借贷合同。2017年1月14日被害人黎某依照合同将25万元转给被告人付某。收到钱后,被告人付某立即转给徐某26200元中介费,还刘某欠款12万元,还黄某欠款5.3万元,取现5万元。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付某在支付7个月本息计3.15万元后没有如约支付被害人黎某利息,后被告人付某离开新余,并将原手机号码、微信停用,直至2018年11月14日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的房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做抵押,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贷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1.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渝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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