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吉林省高院等)

 2025-08-11 23:45:02  阅读 162  评论 0

摘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逐条解读(四)2022年3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

吉林省高院等《关于打击妨害新冠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解读四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逐条解读(四)

2022年3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共二十条,列举了将严厉打击的十九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让大家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后果有更为清楚地认识,现就该通告内容进行逐条解读。

为维护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各级政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特别是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恶意攻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解读意见】如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的,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5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于故意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人员,情节较轻时,将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七、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以及违法泄露、贩卖、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的;

【解读意见】1、如伪造、变造健康码、核酸报告、行程码或买卖、使用等证明文件健康码、核酸报告、行程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八、妨碍城市运行交通秩序,以及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隔离转运车、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解读意见】1、如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处于警告或二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首要分子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2、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聚众妨碍交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首要分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冠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解读意见】1、如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冠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可能涉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第十四条,将涉嫌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依法从重处罚。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其他妨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解读意见】本条为兜底性条款。如有其他类型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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