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两次离婚, 又两次复婚,这期间丈夫的情人罗某一路相随!丈夫因病去世后,妻子把丈夫的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丈夫在生前赠与给对方的钱款。法院如何认定判决呢?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认定)
邓某与刘某本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在2007年双方约定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利用其中一条特别注明载明:现金存款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
离婚后因为种种原因,双方于2009年9月复婚。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7年3月再次约定协议离婚。在此次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在协议书中再次明确:现金存款在各人名下归各人所有。
(离婚协议书)
2018年3月,双方又再次复婚,后刘某于2018年7月因病去世。在邓某和刘某二人反复结婚与离婚的期间,第三者——罗某一直伴随。
在邓某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刘某陆续向罗某转款74万。在2018年3月邓某和刘某离婚期间,刘某也向罗某转了10万元。同时,刘某还在2015年6月的时候给罗某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汽车。
在刘某去世后,邓某认为罗某是她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且罗某本人并无资金实力支付大额购车款,购买房子及车子的钱均系丈夫刘某出资,而丈夫转账支付的款项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转款,共计107.7万元。
(法院将如何判决)
小结:
看到这,有一部分没有仔细看案情的人肯定是有些晕乎乎的。因为两人的离婚、复婚又离婚,再次复婚。再加上丈夫刘某转赠给罗某财物的次数系多次,而且是在不同的时间。
我们一般人肯定是认为罗某系第三者,不仅仅是破坏了他人的婚姻,更是收受了他人的财物。理应判决其退还所有刘某赠与的财物。那么法律对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
赠与是指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赠与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
由于本案中刘某和邓某存在两次离婚和两次复婚的事实,因此在刘某和邓某第一次离婚时,两人的财产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存在,就成为两人的个人财产,当两人第一次复婚时,这些个人财产就成为了两人的婚前财产,在复婚后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而在第一次复婚后到第二次离婚之前这一时间段产生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第二次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为财离婚协议的存在而成为了两人的个人财产。
在两人第二次复婚以后,这些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个人财产,但两人在第二次复婚后产生的财产则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毫无疑问地说,刘某在第一次离婚前陆续赠与罗某的74万元,应该属于刘某与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一半的共同财产所有权,那就是37万元。在二人离婚又尚未复婚期间,刘某赠与罗某的10万元,应当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前妻邓某是没有处分权与所有权的。
刘某为罗某出资购买的20多万元的小汽车的钱,因为当事人刘某的因病去世,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准确的说就很难断定刘某到底是用的哪部分钱购买!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应返还邓某37万元。判决后,邓某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某需要返还邓某48.64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购买时间:
刘某赠与罗某价值20多万的小汽车购买时间很明确,那就是在刘某与邓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此时间段内刘某的收入理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是在刘某离婚期间购买赠与罗某。那么此笔购买小汽车的钱款就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购买汽车所使用的钱款到底是刘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某的去世,其余人员很难断定刘某购买汽车所使用的钱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失)
总的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赠与情人罗某的财物,都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刘某尚未去世,并且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购买汽车的钱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同时,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用心经营婚姻,反而背叛了婚姻。这明确属于过错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刘某赠与小汽车的钱款,但是二审法院认定了!为二审法院点赞!过错方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认定)
答案是:理论上以及现实中可以。但是法院不会判决净身出户。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净身出户这个词语以及定义规定。只能是协议离婚时过错一方主动协议净身出户!
婚内出轨过错方在法院判决分割财产等情况时,会酌情考虑过错责任。但是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净身出户。而且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财产的协议。不能否作为法院裁判净身出户的依据。
(夫妻忠诚协议等不能作为判决净身出户的法定理由)
但是净身出户的情况在什么时候会有呢?那是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财产分割过错方净身出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并且按照协议履行的。这就是所谓民间所说的净身出户。
本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案例中作为第三者的罗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赠与的车辆购买款属于刘某个人所有财产。且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再加上刘某与罗某婚内出轨的事情。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购车款系刘某与邓某的共同财产。判定罗某返还其中购车款的一半!这就是综合考量婚内过错方的责任。
(可耻的婚姻第三者)
婚内出轨的过错方,不仅仅需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就是犯错的代价。道德约束规范失去作用的时候,作为兜底的法律会用理智与公平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受害一方合法的财物所有权,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当我们遇到类似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冷静,吵闹不会解决问题。冷静下来的同时学习一点相关的法律法规。诉诸于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感情已经破裂的时候,挽回的行为已经没有意义了,最应该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以及孩子的合法利益!
全文完结,本案例算是婚姻中存在过错方的较为复杂的案例了。通过真实案例,让我们学习很多。当失去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放手后握紧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我是法与生活手拉手,欢迎一起交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谢谢您阅读评论转发。帮助到更多的你我他。
(一起学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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