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所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在民法典中,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以哪个合同为准呢?最高法的审判案例给出了答案。
关键字:建设工程合同 | 最高法 | 民法典 | 合同备案
帝成公司与金正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帝成公司是承包人,金正大公司是发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帝成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定。
认定5月施工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依据5月施工合同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备案合同不是实际履行,无法律效力。
至中国文书裁判网搜索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242号或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正大农佳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判书。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备案的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所以无法律效力。
提示,莫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为此条强调的中标合同,与案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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