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岳小川
第五十五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评审包含四层意思。第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对投标的全部内容进行评审,不得只评审部分内容。例如有的评标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进行分工,有的只评技术不评商务、有的只评商务不评技术,或者一个专家只负责一个投标人的评审。对于没有评审的内容,按照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自己的评审意见。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评审的精神。第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受其他人员的影响,也不得照抄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第三,汇总评审得分时,应该将评审专家做出的所有评分都进行汇总,平均后作为总得分。汇总时不得去掉最高分或最低分。第四,如果个别专家的评分畸高、畸低,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提示专家进行修改。如果专家坚持其评审分数,应要求专家说明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但是其评分仍应如实汇总。
评审因素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表示采购人对投标价格的关注程度。投标人会根据价格分的比重,考虑自己的投标报价水平。对于技术水平高、投标差别大的货物例如分析仪器,价格比重应该低一些,以体现采购人对技术水平高的投标的肯定;对于技术水平低、投标差别不大的货物例如纸张和家具,价格比重就可以高一些,以体现采购人对低价的认可。
通常情况下,服务采购的价格都不应该是主要的评审因素,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设置较低的比重。对于标准化的服务,例如设计、监理、审计、招标采购等,可以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方式,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对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差异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咨询服务项目,例如PPP项目的咨询机构,不宜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方式,价格得分的比重宜尽量低一些。对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差异较大、技术含量较低的咨询服务项目,例如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等项目,价格得分的比重可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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