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私募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篇)

 2025-08-12 01:51:01  阅读 745  评论 0

摘要:概述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是为了进行股权投资,其首要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公司盈利分红、股权转让价款等)。但在以下情形下,即使股权投资产生了相关收益,实际出资人也存在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可能性:1、名义股东拒不告知公司经营信息,隐瞒分红依据,导

概述

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是为了进行股权投资,其首要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公司盈利分红、股权转让价款等)。但在以下情形下,即使股权投资产生了相关收益,实际出资人也存在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可能性:

1、名义股东拒不告知公司经营信息,隐瞒分红依据,导致实际出资人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分红及相应的分红金额。

2、公司分红后名义股东拒不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分红款项。

3、公司股权转让后,名义股东拒绝向实际出资人透露股权转让进展、真实股权转让金额,或拒绝向实际出资人转交股权转让价款。

为了避免上述1-3项情况的发生,股权代持协议一般会约定名义股东具有及时告知公司经营信息、及时转交分红及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但这并不足以保证实际出资人不遭受损失。上述情况发生后,真正维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分红或股权转让款项的存在及金额,一旦无法证明,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转交相应款项的诉请有极大可能被法院驳回。因此,对于无法把控公司经营、股权转让信息,且公司及/或股权交易相对方不愿配合提供相应材料的实际出资人来说,在名义股东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在诉讼时就已经具有较大的败诉风险,进而导致无法获取投资收益。

4、法院判决名义股东支付分红或股权转让价款后,名义股东不具有执行能力或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仍会导致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关联案例

(2016)沪01民终463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因大唐公司实施减资,张青名下股权(包含系争500万元)的相应股本金被全部退回至张青个人银行账户。至此,张青理应将张琴华的出资款如数归还张琴华,但客观上张青仅归还了35万元……

(2021)陕09民终1132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陈永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邱国辉应向其提供分红依据……其次……陈永华该请求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行使的知情权的范畴,但陈永华并无证据证明其为家友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证明邱国辉实际持有上述资料或知晓内容,故其该项请求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陈永华主张的委托关系涉及公司出资比例的代持,即使陈永华基于委托合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仍应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法中并无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提供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分红依据的相关规定,故陈永华认为其基于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依据不足。

应对措施

1、完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面对分红时,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名义股东收到分红后转交款项的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此外,还可添加知情权行使条款,要求名义股东定期提交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经营相关材料;在公司拒不提供经营相关的情况下,要求名义股东配合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若名义股东拒不提供或拒不配合提起诉讼,应明确名义股东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股权转让情形下,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交款项的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此外,还可要求实际出资人如实汇报相关进展并提供相关材料;在股权转让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明确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提起诉讼;若名义股东拒不提供材料或拒不配合提起诉讼,应明确约定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2、在可实现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自行参与公司部分事务的治理,并深度参与、把控股权转让流程,避免出现名义股东隐瞒信息的情况。

3、在可实现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与名义股东一起要求公司、股权转让相对方直接向实际出资人支付相应款项,避免名义股东侵吞款项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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