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值班碰到一个这样的案子:本地的一家国有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在晚上把国庆节期间挂在路灯杆上的中国结灯架拆下,因为这个灯架不能再用,只能作废品处理,就把它杂乱地堆放在一个露天停车场放垃圾桶的角落,第二天也没有及时去收集处理。第二天下午下班时间,四名某公司的清洁工在将垃圾投送到停车场垃圾桶的时候,发现了这堆物品。四人觉得是废弃物,就一起动手,把中国结上面的铁架清理出来,各自用三轮车拉到废品收购站以废铁出售,四人分别得到钱款200~600元不等。
办案单位呈请的办案意见是:四人的行为是盗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和办案人员就本案做了比较深入的沟通,最后办案单位撤回呈请,本案作民事纠纷调处。
就本案,和办案单位在沟通的时候,有几个观点和大家一起分享,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批评指正。
执法办案,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方向,而不是他人给的方向。
本案当中,我首先问办案人员:对这四名人员做拘留处罚,是我们执法办案在调查过程中自己形成的办案意见,还是受了一些干扰。我们的办案兄弟说这个案件自己也不想处罚,但是受害方是国有公司,这些财物确实也有一定价值,不处理不行。
我们是警察,执法办案是我们的职业,我们是经过了专业或者职业训练的执法人员。接手任何一个案子,我们首先会有一个职业感觉(这是一个什么事?),确定大致的一个处置方向(这个事是案件还是纠纷?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有了这个方向,我们在脑海中一定就是本案所涉的罪名或者案由,然后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条、司法解释去一一对应,确认是否可以处罚或者追究。
一个案件,我们在接手之后第一感觉或者第一个确认的方向一般是最正确的。之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一定会受到各种的干扰,这里所说的干扰不都是负面的,也有正确的意见、建议或者指示、命令。这时候我们就要正确的去判断所受到的干扰是不是合法的,正确的,正义的。
执法办案中,如果觉的法律、法条有问题,这时候通常是我们理解法律、法条出了问题。
本案中,办案的兄弟说受害人提出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四个人也符合盗窃的违法构成要件,想不处罚也不行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任何法律、法条,它都需要有具体的案情事实相联系,离开基本的案件事实,法律法条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四名清洁工确实将这些废铁出售获得了一定的钱款,看起来是占有了他人财物,但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这种占有是“非法”的!他们的行为是不是窃取行为、盗窃行为,应当从全案的发生时间、地点、物品存放的状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状态来综合进行判断。有时甚至要结合相类似的案件以及相关的法条之间、法与法之间来进行综合的对比。不能孤立的去办案,更加不能孤立的从某一个要件去适用法条。
执法办案的结果,对一般群众所起的引导作用,比法律、法条本身意义更大。
就本案来说,一旦认定四人的行为是盗窃,不仅需要适用行政拘留这种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还应当就涉案的财物作出价格鉴定,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就结果的引导作用来说,是正确的吗?!
执法是个技术活!法律法条不是任何人都愿意去看,也不是任何人都看得懂。但是,对于公平正义,无论是执法司法人员还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基本判断都是一致的。
办案的兄弟说,这种案子如果没有处理,会不会执法检查的时候或者案件巡查的时候又存在有案不受、有案不立、有案不处。我说,没关系,我会写上我的审核意见。
个人觉得:以其总去担心案子执法不当的追责或者执法过错的追究,不如在每个案子当中让自己办的心安理得。
执法办案时,保护自己、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三者究竟谁应该在优先的地位?这是一个无解的难题!
作为一个执法者,我个人很难接受一个与自己法律训练得出的感觉相违背的结论。坚守公平正义,但求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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