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打房产官司的知名大律师(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继光的成功案例)

 2025-08-12 02:09:01  阅读 288  评论 0

摘要:本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原创 蒋继光 河北名天官网收录于合集#经济纠纷 2 个#律师事务所 2 个#辩护人 2 个#法律咨询 3 个1、孙某某诈骗辩护案。孙某某与刘某因有经济纠纷,孙某某便虚构事实,骗取了刘某越野车一辆,但孙某某拒不认罪。本所律师作为孙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翻阅

本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创 蒋继光 河北名天官网

收录于合集

#经济纠纷 2 个

#律师事务所 2 个

#辩护人 2 个

#法律咨询 3 个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继光的成功案例

1、孙某某诈骗辩护案。

孙某某与刘某因有经济纠纷,孙某某便虚构事实,骗取了刘某越野车一辆,但孙某某拒不认罪。本所律师作为孙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翻阅案卷,以求发现破绽,终于在侦查卷中发现越野车购买发票是虚假的!因为该发票手填开具日期在前,而发票的最左侧边缘印制的发票印刷日期在后,也就是说该发票在没有印刷出来就已经开具出来了,这显然是荒唐的!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此问题之后,公诉人无言以对,结果是公诉机关撤回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按无罪处理。

2、史某某爆炸辩护案。

史某某因听他人道听途说有人说其坏话,便怀疑系其同煤矿家属区居住的王某所为,之后其便利用在煤矿井下工作接触炸药之机,将部分炸药带回家中自制了小型炸药包。后史某某携带炸药包到王某家中引爆,造成当时因王某受到惊吓向外跑时摔伤受轻微伤,家中部分物品损坏,史某某被炸掉右臂的严重后果。本所律师在办理本案中,听史某某父亲说,史某某在小时候因爬树玩耍,从树上摔下来过,后来发烧过一段时间,因家里孩子多也穷,就没有给他治疗,也没有任何病例,之后他做事比较偏激。而律师在会见史某某时,其称记不得小时候这个事,并称当时去王某家中引爆炸药,后悔没将王某炸死,律师发现其对爆炸一事毫无悔意,就怀疑其有精神疾病问题。律师就向复兴区公安机关提交了精神疾病鉴定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以没有任何证据为由不予鉴定。案件移送到复兴区人民法院后,辩护人认为,结合案情史某某依律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应充分发挥庭审技巧,以发问问题为主以使史某某表露出非常人之态度。开庭时,果不其然,在辩护人向其发问很多问题时,史某某从言语、神态及表情上均表现出不正常状态,辩护人即不失时机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史某某做精神疾病鉴定,并提出辩护人曾在公安机关提出过鉴定申请。经过短暂休庭,审判长经与公诉人、辩护人沟通,公诉人同意鉴定,休庭后,经鉴定史某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律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部分刑事责任,一审法院随减轻判决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3、乔某某故意杀人辩护案。

乔某某等二人故意杀人一案,乔某某系主犯,当时作案时乔某某户籍年龄刚满十八周岁,作为杀人案的主犯,论刑当死,应无疑问。但是本所律师作为乔某某的辩护人,在会见乔某某时,其坚称自己刚满十七周岁,其父母也坚称乔某某刚满十七周岁,因乔某某在押,他们之间不可能串供。辩护人深知推翻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户籍年龄是何等不易,于是便深入到乔某某的出生和成长地,在其老家农村用时三天时间,调查走访了接生婆、同龄人、村会计保存的老账以及户籍普查员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将上述证据呈堂后,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乔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判处无期徒刑。而另一同案犯虽系从犯,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张某某集资诈骗辩护案。

张某某,女,河北省邯郸市某商场经理。其在邯郸市区及各县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如此可能判处死缓或者死刑。本所律师接手此案为张某某辩护,此案经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天的开庭审理,经过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

5、郭某某交通事故肇事造成两死一重伤逃逸辩护案

邯郸市某环卫局司机郭某某驾车撞人后,继续驾车前行,又撞人,又继续前行,之后又连撞两人,被人叫停,郭某某返回到第一次撞人现场观看,被人指认后被现场警察控制,此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本所律师接手此案会见郭某某时,郭某某称其当时不知道撞人一事,并称自己曾患过脑囊虫疾病。随后律师开始艰难的调查取证,通过调查走访郭某某的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及相关医院,取得了部分证据后,申请精神疾病鉴定,但是经过两次鉴定郭某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此时其家属已基本丧失信心,但在律师的分析后,其家属同意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第三次鉴定在北京进行,鉴定意见为当时郭某某驾车案发时,属于一过性意识丧失,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后三方受害人均不服,提出了第四次鉴定,在山东省济南市进行,鉴定意见同北京鉴定意见一样。随后郭某某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郭某某不负刑事责任。

6、王某某爆炸抢劫银行辩护案。

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踩点多处银行,自制好爆炸包后,其他人之后便不敢再参与作案,王某某决定自己独自作案。王某某独自驾驶小型轿车,携带炸药包外出寻找作案目标银行,当行驶至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东槐树信用社时,便决定抢劫该信用社,其将车停到路边,携带炸药包到门口后,因是夏天下午两点钟左右,信用社无客户,于是弯腰走进大厅,将炸药包轻放到收银台点燃引爆,致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死刑,本所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虽罪大恶极,但不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从各种情节上看,其罪不至死。本案后果王某某仅抢劫了一万余元,且人员没有重大伤亡等,上诉后二审经过激烈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辩护案。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李某某在山区开办采石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巨大,依法应在三至十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期间,本所律师认为李某某虽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巨大,但是其的行为只是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并未向社会扩散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加之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提出了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在辩护人的极力辩护和协调下,最终李某某被判处缓刑。

8、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案。

李某某与张某某因农村刨树补偿问题,张某某找到李某某家门口论理,双方言语不和,随即扭打在一起,被人劝开后,张某某用砖抛投李某某,李某某便拿起一木把铁钎抡起来,抡到张某某头部,张某某在其家属搀扶下坐上车去了医院,第二天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事发后李某某随即让其妻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一直在家中未离开现场,后警察来到其家中后,看到李某某脸上有血,就让其也去了医院,在医院看伤时警察也到医院给李某某做了笔录。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因受害人要求赔偿数额太高,李某某家属与受害人未达成赔偿意见,且未认定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之后李某某家属聘请了本所律师为李某某辩护,上诉后理由主要为一审未认定自首且判赔数额过高等,经过律师辩护,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后,双方亦未达成赔偿意见,仍未认定自首情节,对李某某还是判决死缓,并判决赔偿各项费用16万余元。再上诉后,辩护人极力说服二审主审法官,争取让法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在量刑上降格判处。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了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赔偿,直接改判判决李某某无期徒刑,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较好地维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9、河北晓美集团董事长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案。

张某某在邯郸、石家庄、栾城、正定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4亿多元人民币,经过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其中应当有0.4亿多元剩余现金,但该笔现金去向不明,侦查机关亦调查不出去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以此为理由,层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如此的话张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所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积极与中级法院沟通,出具相关辩护意见,经过律师辩护和各方面的努力,魏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处张某某十年有期徒刑。

10、刘某故意伤害辩护案。

河北省邯郸市某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与某医院女医生李某某关系暧昧,二个家庭同住一个家属院,某天晚上刘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将李某某摔倒,之后李某某回家给其丈夫王某某诉说了刘某将其摔倒一事,王某某便与李某某一起到刘某家中论理此时,在刘某家中,刘某妻子与王某某和李某某几句言语不和,四人便扭打在一起,刘某眼镜被打掉,因眼睛高度近视,看不清楚人,被逼退到自家厨房,随手摸到一把菜刀,便胡乱持刀挥砍,将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以此伤情,依照刑法刘某刑期应在3-10年期间,因为刘某有正式工作,且其妻子知道内情后表示,如果刘某判不了缓刑,将提出离婚。为了工作和家庭,刘某请求本所律师作为辩护人要以此为方向进行辩护。确定辩护方向后,辩护人考虑,虽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但是不与受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判处缓刑无可能。可是王某某态度坚决,绝不调解,其就是想让刘某既丢工作又家庭破裂,辩护人经过与王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做大量工作,最终打动王某某,其终于同意调解,但开出天价赔偿数额,又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调解意见。丛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刘某最终被判处缓刑,保住了工作保住了家庭。

11、陈女士行政诉讼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赔偿代理案。

陈女士丈夫在被河北省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现已改为强制戒毒所﹚劳教期间上吊身亡,被司法机关定性为自杀。陈女士先后聘请了三名律师作为代理人状告劳教所,但都无果而终,之后找到本所律师。蒋律师决定代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和翻阅卷宗以及认真的分析,发现案发时是冬天,被劳教人员均穿着棉衣棉裤,可陈女士丈夫双腿膝盖处有明显擦伤,显然系裸腿造成的,而且死者上身和脸部及胡须处均有绿豆大小的黑焦痕,显然此痕系高压电警棍击痕,更重要的一点是死者上吊用的绳子如何到死者手里的?这些问题均未查清,但是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劳教所疏于管理,才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劳教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思路确定后,律师便投入到艰苦的行政诉讼代理工作当中,因为被告主体特殊,案件在审理中可谓一波三折,但法律是公正的,最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劳教所赔偿三十余万元。此赔偿款应由国家财政拨款,后邯郸市财政局已拨款赔付到位。

12、河北省邯郸市迅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致他人成植物人代理案。

邯郸市电信公司下属迅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在跨道路安装电信线路时,未安排人员截停道路两侧通行的车辆以及未注意电信线路的高度,致使过往的车辆挂拽线路,导致在线杆上帮忙扯线的安装宽带用户家庭成员摔到地上,造成该人受伤成为植物人。事故发生后,家属情绪激动,带领多人围堵电信公司大门。在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作为迅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通过大量工作,对受害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3、王某某驾车肇事逃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索赔代理案。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王某某驾车将他人撞死肇事后逃逸,后其投案,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刑事方面王某某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王某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上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某保险公司在仅理赔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以逃逸为由拒绝理赔。王某某聘请了本所律师代理此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鉴定保单上王某某的姓名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律师认为,王某某虽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是并未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未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应即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应只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中王某某的签名经鉴定非王某某所签,该投保单不能证明某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向王某某作出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王某某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经过丛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某2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儿童孔某某被高压电击伤右前臂截肢案。

八岁儿童孔某某与其他儿童在农村田间玩耍时,攀爬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高压变压器,孔某某被电击伤,造成右前臂截肢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用电村庄、供电某煤矿和供电局三方互相推诿,均称己方无责任。后起诉到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后,一审判决孔某某所占责任比例较大,仅判决被告三方赔偿三万余元,后孔某某不服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充分发挥诉讼技巧,据理力争,以证据说服法官,中院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三方按责任比例大小,共计赔偿孔某某三十余万元。

15、蔡某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

蔡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路口时,右侧反光镜与行人刘某发生轻微碰撞后逃逸,刘某蹲坐地上,造成刘某右髋骨骨折,须行右髋骨置换术。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起诉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后,经过鉴定,刘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本所律师作为蔡某某的代理人,经过仔细翻阅卷宗证据材料,发现刘某右髋骨在八年前就置换过,随即与蔡某某沟通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经过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按当年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五万元。

16、北京某贸易公司诉河北省邯郸建设银行某支行特殊侵权赔偿案

2002年夏,北京某公司诉称,我公司因与某物资公司、某管理处有经济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另案(1997)邯经初字第212号中院民事判决]由某物资公司、某管理处给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目前,该笔款项已累计百万元之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物资公司和某管理处无履行能力,至今未执行,又查明,邯郸某银行出具了虚假支票。为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公司另行起诉,现我公司要求邯郸某银行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3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邯郸某银行辩称,北京某公司在买卖诉讼中损失的30万元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在主观上无过错,构不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邯郸某银行为某物资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导致物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不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于多个案件债权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邯郸某银行应在其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金额即人民币3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2003)邯山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邯郸某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公司损失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邯郸某银行不服邯山区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邯郸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本案,邯郸某银行在1993年某物资公司开办时,为其成立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转账支票)。某物资公司成立后,于1995年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并履行了买卖生铁合同,北京某公司在与某物资公司进行经济往来中并未使用该虚假资金证明。由此可见,邯郸某银行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北京某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2002]21号通知与原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批复本意一致,只要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2]21号通知是针对一些法院对以前发布的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的情况下,为正确执行该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就有关问题所下发的通知。从该通知的其他内容也可以看出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所限定的,并非金融机构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就一定承担责任。根据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的解释、批复、通知等,应当适用最新公布的相关解释。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通知,因邯郸某银行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北京某公司要求邯郸某银行在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邯郸某银行称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通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04)邯市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3)邯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二、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要求邯郸某银行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院上述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某公司不服,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05)邯市民监字第178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再审。

后北京某公司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后,高院作出(2013)冀民抗字第41号民事裁定:指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邯郸市中院审监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2002)21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邯郸某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在某物资公司登记时出具的,按该条的规定,只有存在某物资公司在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北京某公司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这两种法定情形,方能免除金融机构即邯郸某银行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不存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形。

某物资公司具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某公司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某物资公司是合格的企业法人。邯郸某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与某物资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邯郸某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妨碍了交易安全和债权安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违法性和损害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中院原终审认定北京某公司没有使用邯郸某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并判决邯山支行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正确的。

2014年末,经过中院调解,作出(2014)邯市民再终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邯郸某银行同意支付北京某公司27万元赔偿金。本案就此画上句号。

蒋继光律师作为北京某公司的全权代理人,全程参与代理本案,体会颇深。作为律师一定要有坚定的信心和常人难以忍受的耐心,虽然本案历经十几年的艰难诉讼过程,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最终以北京某公司胜诉而告终,是对法律的最好诠释!

17、刘某某南宁市故意杀人案

刘某某系河北邯郸市魏县人,十七周岁去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打工,三个月后回到邯郸,一年后满十八周岁,之后在办理驾驶证时在公安机关预留了十指指纹,预留指纹一周后南宁市警方即到邯郸将刘某某控制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后将刘某某羁押在南宁市某看守所。在刘某某未被送交看守所之前,南宁市警方录取了刘某某的口供,刘某某供认其伙同他人一年前在南宁市市区某地方因抢劫钱财将一男出租车司机杀害,后二人逃离南宁市。南宁市警方将刘某某移送看守所后,刘某某随即翻供,不认可杀人一事系其所为,并称其原来的口供系警方刑讯逼供取得的。2008年10月其父找到蒋继光律师,请求接手本案,后直到法院开庭时,刘某某供述的同伙亦未被抓获。

蒋继光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认真仔细、反复推敲案卷卷宗,认为警方的证据混乱,未形成证据链,依法申请了警方办案警官出庭作证,在开庭时,侦查机关安排了所有参与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判决,减轻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18、永康市某工贸公司诉河北某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合同案

承办律师

蒋继光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佳茵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河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其在快手平台上开设并管理账户。后其将河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更正平台宣传视频,也未按要求停止账户,导致产品的拒收率极高,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原告列举多项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案件牵涉账户已经由原告注销,主要证据已经无法固定,故被告也认为极有可能败诉。

本所蒋继光、牛佳茵二位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翻阅全部卷宗,仔细与现有证据比对,并通过大量的查阅操作记录等工作,向法官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出示了大量的微信群组聊天记录证明,广告投放前,被告就广告素材与原告进行过沟通,即原告已经在与被告的聊天中显示出其已经对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事前的认可;且证明广告投放期间,原告提出修改广告素材、删除“0元下单”等字样广告语,被告均表示同意。并出示快手账号作品截图和大量操作记录相印证,即被告已经及时按原告的要求停止账户。二位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案件焦点,出示操作记录证据并从生活常理等各方面论证被告的行为根本不会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最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16万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19、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钟某民间借贷二审案

承办律师

蒋继光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佳茵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两次向邢某借款150万元和50万元,两次均约定月息三分。但因第一次借款150万元借息三分是口头协议,一审审理期间王某拒不承认。本所蒋继光、牛佳茵二位律师在接受上诉人邢某二审委托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第一笔150万元借款的利息在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邢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支付利息45000元,但不能证明系45000元的利息,也不能证明利息约定为月息三分。判决也没有支持邢某第一笔150万元三分利息的诉讼请求。

做为邢某的二审代理人,因接受委托时距离开庭仅有寥寥数日,二位律师本着敬业刻苦的精神,围绕案件焦点,在大量的材料中筛选证据,精益求精,在数个日夜的加班加点中,确定了成熟的诉讼思路,整理了极具条理的证据内容。并在开庭向被上诉人发问时,二位律师以缜密的思维,设置了多个“陷阱”问题,被上诉人连连出错,最后根本说不清3次还款究竟是还的哪一笔的利息,前后相互矛盾。最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对150万元借款约定借息三分判决支持邢某的年利率24%的上诉请求,作出了终审判决。

20、全日制在读博士生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蒋继光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佳茵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全日制在读博士生,2020年1月28日,在全国新冠疫情刚刚爆发期间,邯郸市开发区尚壁镇东孙庄村村民张某友的女婿代某某夫妇因返岗急需出村,与疫情管控人员李某某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张某友扇打李某某的头部。之后张某友的大儿子张某山闻讯赶到现场,将李某某打到在地,继而张某友、张某山对李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冲突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闻讯赶到现场,也对李某某进行了脚踹。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律师蒋继光、牛佳茵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阅卷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起草法律意见书,并数次与检方沟通意见。最终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于2020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1、袁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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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继光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

牛佳茵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袁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因无生产目录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某牌三轮电动车,沿河北魏县长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定魏线256公里处十字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南向北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封某驾驶的冀D61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某和被上诉人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袁某某将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魏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9日出具判决书,袁某不服提起上诉。因袁某某系农民,且家庭条件极其贫困,遂向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12月12日接受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后,指派蒋继光、牛佳茵律师担任上诉人袁某某的二审代理人,后二代理人积极地查阅卷宗,检索相关法律,与上诉人详尽地沟通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对每一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都做了仔细的核对,积极地配合法院工作,充分的从法律和证据方面向法院沟通了自己的代理意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袁某某对该判决比较满意,较好的维护了袁某某的合法权益。

22、崔某某民间借贷执行案(息访)

承办律师:

蒋继光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等4人于2004年7月27日起诉某热电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定该公司返还70万元借款及利息。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1日提起再审抗诉,认为某热电公司因经营亏损,于2004年9月8日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核,于当月10日核准注销,并书面通知了某热电公司。在此之前,某热电公司已在报纸上公告该公司即将于2004年9月10日注销。而原审法院在2004年11月22日才开庭进行审理,同年12月13日作出的判决,即法院审理时某热电公司作为法人已不存在。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案件审理中,崔某某等人申请变更被告为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后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判决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审原告4人70万元及利息。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随即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县某木业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再次判决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崔某某等人70万元及利息,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至2021年,崔某某等人申请执行后均无果,期间崔某某等人以股东抽逃出资,未如实出资为由两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均被驳回,无奈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进入了漫长的诉讼阶段。

本案审来审去,归根结底是7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可经过近二十年无数次的努力仍面临“有判决没钱还”的情况,可以见得当事人有着多么大的怨气,遂当事人十数次的向各方面领导上访,书写数十份上访文件。蒋继光律师为了平息当事人的怒气、维稳息访,自接受委托至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及社会各方面因素,说服崔某某等人息访,之后未再上访。自2004年7月28日接受委托至今,蒋继光律师对该案经过多次的证据调取、近十次的开庭审理、十数次的各项申请,数十次往返各地,与当事人已经过数千次的联系,始终没有气馁。

2021年牛佳茵律师介入本案执行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助力蒋继光律师。2022年初,二位律师经调查发现,涉县某木业公司已经在2021年注销,其股东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随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蒋继光律师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和社会维稳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23、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委机关刘某女以要求待遇未果上访案(息访)

某区委机关1999年与刘某男约定租用机关门口的一间小屋,由刘某男妻子刘某女在屋内以门卫身份值班并给机关职工理发等,每月工资300元,若机关职工在内理发不收取费用。2009年刘某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机关按正式职工待遇与刘某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邯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至刘某女退休年龄时,该机关考虑到刘某女的客观情况,便照顾想尽办法为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用为其办理了退休。两三年后,亦就是2020年,刘某女又拿着劳动合同要求该机关赔偿其医疗保险且要求享受与机关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的烤火费待遇等。该机关考虑到刘某女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赔偿等问题,遂不予同意,刘某女便经常不断地到各级政府上访。

蒋继光律师作为某区委机关的法律顾问,在了解情况之后,多方面查阅河北省内编制管理规定和暂行办法,并从各方面内部管理内部方案中发现问题,数次前往该机关参加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多次在某区委信访联席会上,以维稳息访为目的,建议多方面引导刘某女以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后刘某女未再上访亦未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维稳效果。

24、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代理律师:蒋继光 窦广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一般朋友关系。原告名下有冀D7D3xx奔驰车一辆,并将该车放到在邯郸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使用。于2014年10月14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称家有急事,要借用原告的车辆一天,随即原告将车交给了被告,谁知被告将车借走后,迟迟不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回借走的车辆,被告总是推诿,拒不返还原告车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2万元;2、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车辆违章罚款,扣分均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都不存在,事实是原告借被告70万元人民币,被告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已经起诉并胜诉,现正在由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当中。在该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左右或者9月上旬左右将涉案车辆交于被告,用于解除被告的疑虑。原告让被告以顶账的名义,将车辆放到被告处,因为该车辆当时己经逾期未年检,年检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前,之后被告没有也无法驾驶该车辆,大概在20天后,原、被告协商由双方共同管护该车辆,该车辆一直未驾驶行驶。直到2015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称法院执行庭让双方将车开到执行庭,后原、被告双方在当天见面后,由被告驾驶,共同将该车辆送到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被告就离开了法院,由原告与法院沟通该车辆一事。而且被告不可能在2014年11月14日用其车辆一直未还,因为原告在2015年5月2日就前述借款还向被告转账20000元利息,如果被告一直用原告车辆不还,原告不可能此时再给被告支付利息。2015年4月2日、5月29日、5月31日被告及其妻子儿子等人多次找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当时原告就说过要用本案涉案车辆顶账,我们都有录音为证。以此来看,被告也不可能在原告诉称的时间用其车辆。原告未将该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事实上该车也没有放到租赁公司。现在该车辆于2015年12月8日已经被扣押到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且在2016年3月10日已经由评估公司为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评估,该车评估价值为302000元。综上,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庭归纳诉争焦点:

1、被告是否扣留原告车辆,扣留的时间;2、原告是否将车辆放到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损失如何计算;3、车辆是否年检,是否可以上路行驶。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正文: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蒋继光、窦广成律师作为李某某一审诉讼代理人,对本案案卷及所涉证据资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分析和调查取证,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根据和理由,且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借用原告名下冀D7D3xx奔驰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至今未还,且请求赔偿租赁费一事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支持,违背事实,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一、原告所出示的录音证据为手机通话录音,1、录音比较嘈杂、模糊,尤其是原告的声音基本不能听到,无法排除录音相互之间的语言环境及是否存在诱导。2、录音时间无法确定真伪:原告录音时所用手机系统时间可以人工调整,原告称三星手机不能人工调整时间纯属假话,且录音中没有任何语言可以证明录音当时的具体时间。令人疑惑的是,不知原告何意将其前一段和后两段录音时间调整至申请执行日和贵院执行庭扣押车辆日以后?更为令人疑惑的是,原告既然是手机通话录音,可为何不向法庭提交其同一时段通讯公司的纸质通话记录?3、被告是60多岁的老人,听力肯定不好加上接听手机时外部环境的干扰,被告很难完全听清原告在说什么。从录音内容上可以听到被告一直在说原告欠钱未还以及被告的损失事宜[原被告系(2015)邯山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4、录音内容没有任何语言能直接证明或逻辑推断出被告借用原告涉案车辆很长时间及一年多的情况,而且被告在录音中也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出来。

原告所出示的录音摘要结论完全是主观的臆想及妄测。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超过举证期限举证,我方不予质证且证人未出庭作证。即便证人出庭,证人李某铁、崔某山与原告同为河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关系密切,证言的证明力明显极低,不具有证明效果。

相反被告所提供的现场录音证据完全能够证明:时间、地点和指向涉案车辆以及截止录音时,涉案车辆由原告掌控的事实。

1、录音时间在录音内容中都有明确语言或逻辑证明:“这个5月份我给你提这个事,今天是31号......”“今天是星期天......””今个儿是2015年4月2号......”。

2、录音内容清晰,从语言逻辑及直接语言上都能反映出录音时原告掌控涉案车辆,被告没有占有涉案车辆的事实,录音资料一2015年5月31日中“我堵你车干嘛呢,......”;录音资料二2015年4月2日中“是奔驰车吗?就在楼下的那个车吗?”;录音资料三2015年5月29日中,“帕沙特已经顶出去了......这个可能一点没有”,“我教你个法儿吧,你去法院起诉我把我那个车封了。”(详见录音证据)。

3、被告辩称2015年5月31日录音中所涉车辆指的是其另一辆帕沙特汽车是虚假的:录音中所提到的”隔审“”贷着款呢“均指向涉案车辆,因为涉案车俩至今仍未有还清银行贷款,涉案车辆年审有效期止为2015年4月30日,已隔审。而被告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帕沙特汽车隔审和贷款的事实。

4、被告所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往来清单上所载: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从情理及常识上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不可能在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借车不还,因为被告不是傻子,不可能在没协商一致和被告未还车辆的情况下,向原告账号转款支付利息。

事实上是因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生效后,被告找原告履行,同时也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原告于2015年9月10号左右(或者是9月上旬)给原告称可以用车顶帐,原被告双方即达成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掌控。法庭调取的贵院执行庭2015年9月17日调解笔录可证明用车顶帐等事实,在法庭调取的录像上也可以看出涉案车辆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掌控,双方均在现场,且查封财产清单在场人签名处系原告一人所签,足以证明系原告将车辆送交至法院。涉案车辆当天即2015年12月8日被贵院执行庭查封扣押[(2015)邯山执字第522号查封(抵押、冻结)财产清单]。因被告负责驾驶涉案车辆到法院,故随手从车中取出涉案车辆相关档案等物品交给了法院,并在交到条上签字。

二、原告出示的《汽车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其期望或者已收的收入是非法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这里规定的是“必须”,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且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不具有租赁业合法营运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合同都是无效的,违法的收入就更不要说受法律保护了。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退一万步讲,该协议即便不是无效的,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营业资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多处模糊不清,尤其是营业执照无法看清其经营范围,且已过期无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有效期2010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报价表也未经物价局或相关部门的认可或证明,不具有任何采信力。更未见有任何财务、资金往来记录(汽车租赁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证明及反应出原告与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不能简单的因为一份单独的、甚至有可能是虚构的纸质合同就证明原告与租赁公司之间存在着汽车租赁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再退一万步讲,即便被告是2015年9月份将车辆借用未还,但因为该车辆隔审未有年检和有违法未处理,也是一辆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既如此,非法车辆能有何合法损失?既无合法损失,何来依法赔偿?难道请求赌博欠款亦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岂不笑话!

基于以上法律和事实、证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原告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本案之所以能判决被告胜诉,与本代理人积极取证和指导被告做录音证据,以及法庭上的代理意见击中原告的多处要害有直接关系。通过本案审理可以看出,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起诉前没有将证据搞扎实,在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就贸然起诉,导致诉后证据难以取得,是原告一、二审均败诉的主要原因。

律师姓名:蒋继光 窦广成 电话:13930055202

25、王某诉王某某抚养费案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08年10月结婚,200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王某于2010年11月出生,后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6月复婚。2012年11月,杨某某因与王某某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在历经两次起诉,双方上诉,经中院发回重审后,2018年7月杨某某与王某某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关于二人之子王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远未解决。

在王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虽然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母亲杨某某在2012年便开始独自抚养王某,王某作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其生活和教育需要家长付出更多的精力,也面临着更大的花费,其父王某某作为一名邯郸市某电力国企工作人员,又是领导级别,收入可观,但其却在之前婚姻案件及本案中均多次提出王某并非他的儿子,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除此之外,杨某某此前已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此次是否还能就子女的抚养费起诉也是对方王某某主要的抗辩理由。再者,本案抚养费的起算时间、计算基数,支付比例也都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蒋继光律师早在2012年就接手承办了杨某某的离婚案件,一路走来,深知本案中单身母亲杨某某独自抚养子女的心酸,因此在离婚案件告一段落后,蒋继光律师分别又与牛佳茵律师、栗颖颖律师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积极搜集证据,最大程度维护本案中弱势一方王某的权益。

案件办理思路

1、否认杨某某与王某某此前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已对王某抚养费作出处理,鉴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亲子关系,确保王某享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在杨某某之前的离婚案件中,杨某某虽有要求由其抚养王某,并由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声称王某不是其儿子,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因王某特殊的身体原因,当时并不能及时做该鉴定,这也导致在杨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案件中,对王某的抚养费问题并未作出处理。办案人在本次抚养费诉讼中,紧紧把握住当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背景,力使法官采信当时由于王某某不承认其与王某的亲子关系,且不能及时做亲子关系鉴定,导致作出的调解协议也仅是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而双方并未对王某的抚养费作出约定。同时,王某某在本案中仍未承认王某是其儿子,再次印证了当时调解协议未作出抚养费约定的特殊原因。经过亲自鉴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此前的调解协议并不影响王某仍享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2、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按照杨某某与王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2012年11月确定,而非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

本案受之前杨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案件影响,导致抚养费的起算时间追溯至2012年11月。办案人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办案人积极搜集证据,将之前离婚案件各阶段的法院受理材料及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法官采信离婚案件漫长的客观事实与理由,从而使法官采信离婚诉讼过程中,杨某某与王某某必然处于分居状态且依照王某某对王某的态度,其也并未履行抚养义务。

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含工资、奖金及补贴,且支付比例为月收入的25%。

在抚养费计算基数方面,办案人考虑到抚养费计算期限跨度较长,便申请法院多次调取了王某某在国企单位的收入情况,诉讼过程中,王某某主张仅以工资一项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但从其收入构成来看,其每年奖金补贴的数额是工资收入的2倍多,显然仅以工资作为抚养费计算基数会使所得的抚养费数额大打折扣,因此办案人着重向法院阐述了仅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无法律依据,且王某某每年所得奖金及补贴较为稳定并已实际领取,将奖金及补贴计入计算基数合法合理。此外在抚养费支付比例方面,办案人考虑到王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的特殊情况,主张按照25%的比例计算抚养费。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蒋继光、牛佳茵关于王某有诉讼权利、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的观点,但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是20%,理由是王某某还有其他需要抚养的人员,经济压力大。

1、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代理律师蒋继光、栗颖颖围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比例的理由,整理思路,表明王某某与其前妻的儿子已满十八周岁,其对该子女已无法定抚养义务,反观王某有一级智力残疾的特殊情况,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考虑,因此二审采纳了代理律师蒋继光、栗颖颖关于适当提高抚养费比例的观点,判决王某某按照25%的比例给付抚养费。

至此,本案圆满结案,与王某某主张自2020年11月起付,并按月支付抚养费1277元相比,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支付自2012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抚养费31万余元,并自2020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994.67元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

案件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的办理采用进阶式思路,比如能不能要抚养费,抚养费从什么时候要,抚养费的计算基数怎么算,抚养费的计算比例怎么定,从而有的放矢,有效地运用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对方当事人心理,向法院陈述我方的观点。其次,办案人始终坚持的办案策略就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深刻了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然后围绕争议焦点,比如2018年杨某某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影响王某起诉要求抚养费,向法院陈述表明当时调解协议未对抚养费问题作出处理的理由,使得法官采信我方观点。同时,办案人注重证据的应用,及时搜集重要的证据,为法官裁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案件办理的启示

办案律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本领,更要有坚定执着的信念,家事案例看似简单多见,但也往往纷繁复杂,掺杂很多世故人情,这就需要办案律师不怕麻烦,认真负责,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细节,甚至要洞悉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同时办案律师始终要有扶弱帮幼、公正司法的担当,在一个个看似小案子中把每个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到最大程度,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参见名天律师所官网蒋继光律师典型案例或者打开百度搜索蒋继光律师查看。

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继光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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