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泰律师事务所靠谱吗(离婚后被诉不当得利44万元)

 2025-08-12 02:33:02  阅读 160  评论 0

摘要:【委 托 人】刘某【案件分类】不当得利纠纷【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吴晓燕 律师一、案情简介刘某与范某格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按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均由范某格抚养。因离婚时次子仅满1岁,为方便照顾孩子,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直至

离婚后被诉不当得利44万元 律师助当事人维权二审胜诉

【委 托 人】刘某

【案件分类】不当得利纠纷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吴晓燕 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范某格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按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均由范某格抚养。因离婚时次子仅满1岁,为方便照顾孩子,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直至2016年12月才分开居住。

2018年6月,刘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其前夫范某格的胞弟范某贵声称刘某在离婚后与范某格共同居住期间,擅自将自己交给范某格做生意资金周转用的两张银行卡内的44万余元,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据为己用。以刘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钱款44万余元。

2018年11月该案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全部支持了范某贵的诉求。

面对此无妄之灾,刘某无奈之下,找到律所,希望能为其上诉至二审法院、力争驳回范某贵的诉求。

二、办案经过

我所吴晓燕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后,及时与刘某沟通案件情况,通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及相关证据情况进行仔细研究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对于范某贵的两张银行卡的保管、使用人是何人,其主张返还的款项是由何人转账到刘某,何人取现等事实并未查明;

其次,在本案中,举证责任应该由范某贵承担。

据此,吴律师拟定上诉状,提交至二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某贵的诉讼请求。

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吴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查清本案事实及认定刘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性证据“案涉范某贵所属银行卡的开户资料、案涉部分款项(一审中认定的一笔15万元的转账)的银行柜台转账业务单据。”,证据调取后,法庭组织各方对申请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中吴律师重点围绕“刘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发表代理意见,主办法官根据我方的上诉请求及各方的庭审意见,并依据银行“超过5万元的转账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件至柜台办理”的业务办理惯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与范某贵性别不一致,不具备在银行柜台假冒范某贵签名的基础条件,范某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范某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构成不当得利。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最终支持了刘某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某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范某贵承担。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特地来到律所向吴晓燕律师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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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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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燕律师

吴律师:“不当得利”是一个一般人的认识程度、使用程度都比较高的法律概念,我们在接受关于金钱类纠纷的咨询中,经常听到的就是咨询者会说“这是不当得利,就应该还钱给我”。但其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基础事实呈现的法律关系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本案也是一个案由为“不当得利”的纠纷,由于本案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支持了范某贵的诉求,而刘某在发回重审的一审中并未提交查清本案事实及认定刘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性证据,并且一审判决对于该案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错误的,还有范某贵明知案涉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是范某格还以刘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经构成虚假诉讼行为。首先,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关键性证据,然后对于本案的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上诉请求,“咸鱼翻身”,取得了一个好的结果。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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