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毕业之前,我们都会经历一段实习阶段,这段时间我们可以将在学校的所学充分的运用到实践中,检验自己在学校的学习成果。实习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但是有的学校却以毕业证为要挟,强制学生到工厂中实习。弱小的学生遇到学校这种做法应该怎么办呢?律师对话第178期邀请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伟大加作分析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李翔律师的对话内容。
李翔律师答: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去流水线上实习是不合法的。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由此可见技校学生非本人自愿去流水线实习是违法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学生可以去当地的教育局、劳动局乃至当地区县的政府信访部门解决问题。
案例:
小郝是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科技学院大三的一名学生。这学期刚开学,学校以工学交替实习为由,强迫学生去往安庆市大山区环球工业园区大宋公司去实习,学校在学生动员大会上强调必须去实习,该实习作为必修课算入学分考评。
小郝在大宋公司处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中午午休一个小时,每周做六休一。工作内容就是组装汽车的音响、仪表板、空调压缩机等。除了超时间工作外,还存在同岗不同酬的问题,每月工资比大宋公司正式员工要低将近一半。用小郝自己的话来讲,我们就是来当廉价劳动力的。
不久,小郝在咨询过本律师后,通过信访办如实反映了问题。之后,当地教育局与学校、企业三方协调下圆满的解决了该问题。
李翔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员工是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离职。如果公司强迫员工超时加班,而又没有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话,公司不仅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还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案例:
小陈与大顾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10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试用期6个月,小陈所在岗位流水线操作工,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800元,每月20日以货币支付,小陈上下班都需要打卡考勤。之后,小陈在公司每月工作时间长达260小时,而公司每月只给小陈发放基本工资1800元。2013年5月6日,小陈与公司多次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拒绝支付。
2013年5月20日,小陈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随即委托本律师申请对大顾公司的劳动仲裁。审理后,仲裁庭根据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仲裁庭裁决,公司应向小陈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向小陈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李翔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善于法理分析,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李翔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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