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我区审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2013]25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对抢夺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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