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

 2025-08-12 03:18:01  阅读 426  评论 0

摘要:从“夏俊峰案”到“于欢案”,再到最近的“昆山案”、“涞源反杀案”,这几件涉及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都成为了近些年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同时也见证了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变化轨迹。案情回顾:N01:夏俊峰案案情经过:2009年5月16日,在沈阳市某街口,被告人夏

从“夏俊峰案”到“于欢案”,再到最近的“昆山案”、“涞源反杀案”,这几件涉及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都成为了近些年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同时也见证了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变化轨迹。

案情回顾:

N01:夏俊峰案

案情经过:2009年5月16日,在沈阳市某街口,被告人夏俊峰因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之后执法人员将夏俊峰带至该局勤务室进行相关处理。当日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三名执法人员数刀,致其中两名执法人员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另一名执法人员重伤。之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夏俊峰之妻子领取骨灰

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被告人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夏俊峰死刑,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案件思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执法勤务室内被告人是否遭到了被害人方面的殴打,被告人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在勤务室,被害人用拳头,茶杯等对被告人进行了殴打,其称:

“这时我就急眼了,我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他们一顿乱扎,然后我就跑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有我、张旭东、申凯、曹阳四个人,曹阳没动手打我。我记得扎了张旭东、申凯两个人,都扎在腹部,一顿乱扎,扎了几刀记不清了。”

同时辩护方向法院提出了调取照片的申请,即为被告人手臂有两处皮下出血的伤痕的照片,意欲据此证明夏俊峰在勤务室内遭受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控诉方则提交了现场附近相关证人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害人并没有实施殴打被告人的行为。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就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如下,能够证明被告人遭受到殴打行为的事实只是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来给予支撑,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很显然,此案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给予正当防卫独立证明的检验阶段,并且也没有区分何种事实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责任,哪些事实应当由被告方承担。而是采取由被告方承担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责任,并且要求其需要证明到仅凭口供无法达到的较为确切的标准,这对于在一个密闭环境下的紧急防卫人来说是极为困难的。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当发生被害人死亡之严重后果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需要对于哪些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证明,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推翻公诉方的指控,而且在证明过程中,公诉方是否也应承担防卫行为的证伪责任,而这里的证明和证伪需要达到什么的标准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至少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式等问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解决途径。

N02: 聊城于欢案

案情经过: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于欢的公司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其中伴随有对此二人侮辱言行。之后,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接待室,简单询问情况后便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此时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拦下,之后便与杜志浩等人发生了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伤了杜志浩、程学贺等人,随后民警赶往始发地,将于欢控制,伤者随即被送医。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伤者也不同程度构成重伤以及轻伤。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判决结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被告人于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思考:一审法院认为当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即被告人实施捅刺行为时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因此否定了于欢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

但是二审法院做出了与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认定,其认为案发当时杜某等人确有对于欢、苏某进行言语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并且一直伴随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

而民警到达现场之后,杜某等人并没有停止不法行为,以此阻止于欢和苏某离开接待室,在于欢持刀进行警告之后被害人仍出言挑衅并逼近,此时应当认为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

于欢之所以持刀进行捅刺,是由于其人身安全已然面临严重威胁因而采取的自卫手段,可以认定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但是该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因此不予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本案存在三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第一,从本案的审理过程来看,法庭调查中的证据种类依然相当丰富,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但是在证明过程中对于正当防卫事由应当从哪些要件事实进行精准限定和区分并没有明确的方向,一方面是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概念界定不清、范围不明。另一方面在具体证明程序上,案件的关键要件事实没有跟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要素进行很好的连接和对应;

第二,如何认定和证明防卫紧迫性的要件事实,这涉及到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之一的防卫起因事实,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情况下都以不法侵害缺乏紧迫性为由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不仅在法教义学层面有理论研究之必要,在司法证明方面更需要认真反思;

第三,二审法院仍旧以造成严重防卫结果为由否定特殊防卫的成立,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唯结果论”现象依然存在,在诉讼证明阶段,应当从哪些方面就防卫限度进行举证证明,从而在一些存在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特殊防卫案件中得到排除犯罪的判决结果,值得司法证明论上的具体研究。

N03:昆山于海明案

案情经过: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正常骑行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剐蹭,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海龙下车对于海明进行殴打,之后更是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对于海明进行连续击打。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了5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之后伤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处理结果: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做出撤销于海明案件的决定。之后昆山市检察院也发布通报,认为公安机关对此案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思考:

首先,昆山案最关键争议点在于被害人持刀攻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否适用第3款的特殊防卫条款;

其次,于海明进行的反击行为存在阶段性,同时存在捡拾被害人掉落的刀具,并持刀追砍的情形,这牵涉到这一阶段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疑问。

也就是说,本案的事实部分仍旧存在需要进一步证明和定性的空间,且并不能排除行为人构成防卫过当的疑问,此案且不说公安机关的程序处理是否合理,必须要强调的是案件的实体认定需要得到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证明支撑,设想案件如果进入审判程序,在明确各要件事实的证明对象,以及履行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并达到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最终得到成立正当防卫的司法判决,也许更能给我国正当防卫的司法实务带来里程碑式的突破。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及其法律适用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激烈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近期的几个典型案件更是激发了公众对于“见义勇为”、“反抗不法”的社会正义行为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在学理上进一步加深公众对于正当防卫这一关涉公民基本权利法律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特别是“于欢案”在历经了一审到二审的改判之后,引发了针对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学术大讨论,并且对于案件的事实及其行为定性研究呈现出更为细节化的考量趋势,即主要表现在事实认定与规范适用层面的论述:例如高铭暄教授是从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角度进行讨论,赵秉志教授是从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杨兴培教授则是立足于解释论和技术分析层面提出了见解,邱兴隆教授也是站在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思。而针对“昆山于海明案”,陈璇教授则是提出了“误判特权”的理论,力图在防卫人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形。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涉及正当防卫事由的案件很难最终裁判其成立正当防卫,从而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在行为人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特殊情形,劳东燕教授称之为“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

我国《刑法》之中关于正当防卫条款经历了几次修改,特别是1997年的刑法修订,促使了该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了从规范层面最大程度的保护防卫人的自身权益以及正当防卫权的基本格局,但是从邓玉娇案到夏俊峰案,再到于欢案来看,司法实务对于正当防卫限制过严的总体倾向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现极有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害甚至是死亡,所以在要件构成上容易与故意或过失伤害等犯罪相重合,从而造成区分和认定上的困难。

因此学界普遍将司法实务对于正当防卫过严限制以及认定不能的问题症结,定位在刑法注释学以及刑法教义学的建构上。

具体来说,讨论集中在实体法领域中争议颇多的理论内容,一方面,是涉及到是否重构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问题。

另一方面,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问题,这涉及到诸多要件的共同具备以及认定,其中对于紧迫性要件、防卫意识和防卫限度的判断则更是存在理论到实务的认知偏差。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例如,紧迫性要件在极端特殊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判断,这涉及应当以防卫人主观感知为准则还是以第三人客观判断为准则的问题;防卫意识是否应当具备,其与伤害故意应该如何区分,二者又是否能够并存;防卫限度的标准由于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被过严把握,从而导致防卫人动辄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依照故意犯罪来进行处罚,因此重新对于防卫过当以及特殊防卫条款进行解释成为判断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步骤。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司法公正概念的主流观点,乃是强调程序公正处于优先地位。

这个观点其实很好理解,因为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时存在着价值判断上的误差可能性,毕竟司法人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所以在实体意义上的裁判公正很大程度会出现特殊性和模糊性。

但是在程序运行上,这样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克服,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指引,即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规范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并设置证据规则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在具体证明过程中,进行司法运作和证明程序的规制,比如确定证明对象的范围,明确证明标准,合理地在控辩双方之间分配证明责任,从而来确保司法公正。

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从“于欢”到“昆山反杀”的认定分析

因此,虽然从法教义学上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进行实体认定范畴的反思与重构,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谨慎出罪,量刑偏重”的总体倾向,但是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何将此种法教义上的操作指南予以付诸实现,这不是仅仅追求修复完善认定正当防卫标准本身就能够得到解决的。

在我国,司法裁判的异化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刑事司法证明上的技术与操作的问题,因此正当防卫在实务困境上的突破路径急需要在规范解释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诉讼证明论的轨道上来。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夏俊峰(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72478.html

标签:夏俊峰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1秒, 内存占用1.94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