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法律咨询(针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行为)

 2025-08-12 03:39:01  阅读 215  评论 0

摘要:■本文作者:张作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那么,针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行为

■本文作者:张作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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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那么,针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行为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企业(其成立经过合法审批)经营红木家具生产活动。因“xxx棚改项目”,案涉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未能与拆迁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始终未就案涉企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且涉及建设项目地块没有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为推进项目进程,擅自动工。

案件焦点

1、案涉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且案涉地块未达净地出让标准是否可以施工?

2、国土部对案涉违法行为是否有权查处?

3、当事人呈请是否有事实基础,法律依据?

案件解读

一、案涉地块因“xx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地块不符合净地出让标准,当事人呈请查处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净地出让是指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

同时,其必须达到“四个百分之百”标准(即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没有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和权属争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

然而,从本案事实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可知,案涉地块并不符合净地出让标准。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因此,当事人向规资局提起书面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具有法律依据。

二、规资局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一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对市辖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查处申请,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

三、法定查处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6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1)违法线索发现;(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3)立案;(4)调查取证;(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案件审理;(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8)执行;(9)结案;(10)立卷归档……”

5.2规定:“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6.1规定:“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6.3规定:“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查处申请、举报或投诉后,应依照本机关的行政职责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涉案项目严重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征收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法施工,且不符合净地出让标准。

当事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呈请相关规资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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