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骗保案例(保险公司员工伙同他人骗保50多万)

 2025-08-12 04:18:02  阅读 504  评论 0

摘要:保险公司员工杨某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联合他人通过自伤骗保的方式,向数十家保险公司骗取保费,再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立案监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

保险公司员工杨某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联合他人通过自伤骗保的方式,向数十家保险公司骗取保费,再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立案监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2022年3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宋某联、宋某某、邓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审查逮捕时发现,从2017年起,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杨某某利用保险理赔漏洞,以承诺给钱、免费治疗其他疾病等条件,找到宋某联、宋某某、邓某某等人,商量联合骗保。在宋某联等人同意自伤骗保后,杨某某便以前述人员的名义购买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杨某某的主导下,宋某联、宋某某以小刀割破头皮等方式故意造成受伤,邓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某用3人住院材料向多家保险公司理赔。经初步测算,数十家保险公司被骗保费逾50万元。而杨某某为掩饰、隐瞒款项来源和性质,将骗保所得款项转移,涉嫌“自洗钱”犯罪。

发现该犯罪线索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根据洗钱犯罪构成要件调查取证。检察官通过杨某某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厘清了其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取得的资金走向,从而查实了其“自洗钱”的犯罪事实。

目前,杨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罪正在一并审查起诉。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自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检察官提示: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百姓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市民不要随意暴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及信用卡,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或转账,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账户和交易信息,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遇到可疑线索时,要勇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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