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的条件(夫妻离婚转移财产)

 2025-08-12 04:39:01  阅读 279  评论 0

摘要: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债务发生之前,夫妻离婚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要求执行仍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法院未支持。这篇文章,我们将切换一个角度,也就是债务发生之后,夫妻离婚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是否可要求法院执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案情简介我借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债务发生之前,夫妻离婚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要求执行仍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法院未支持。

这篇文章,我们将切换一个角度,也就是债务发生之后,夫妻离婚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子女,债权人是否可要求法院执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

夫妻离婚转移财产,法院:满足3个条件可撤销

案情简介

我借给我朋友张三50万元,因为张三没还钱,我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也判决了。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了,张三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属于“三无人员”。

因为我之前就知道张三是有房子的,所以我猜想张三可能把房子转移了。于是我申请法院查了一下张三的婚姻登记情况,果然,张三离婚了。紧接着,我又申请法院查了张三的离婚登记资料,查到了张三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显示,张三与其配偶协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了他们的儿子,而离婚行为是发生在我借钱给张三之后的一段时间。

因此,我觉得张三离婚就是为了恶意转让财产逃避执行。那作为债权人的我该如何救济呢?

夫妻离婚转移财产,法院:满足3个条件可撤销

我能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执行登记在张三儿子名下的那套房屋呢?

因为张三的儿子并非被执行人,张三的儿子也没有同意父债子还,所以法院告诉我,我没办法直接执行张三的儿子,追加张三的儿子为被执行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后来,我想起我朋友圈的那个律师,于是我将我的难题告诉了她,她告诉我,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被执行人张三向其儿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明确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夫妻离婚转移财产,法院:满足3个条件可撤销

我说,那我一定能赢吗?

律师说,是否能赢现在还不好说,因为被执行人张三的无偿转让房屋行为,究竟能不能够撤销,仍然需要法院来审查认定。一般来说,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如下3个条件:

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这个我已经满足了,因为我已经拿到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虽然目前离婚协议上反映出张三是无偿转让财产,但不能排除张三后续又能提供其并非无偿转让房屋的证据。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有合理对价,则难以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当然,为了混淆视听,也不乏一些人通过低价转让房屋的方式,或者以一些价格虚高的产品进行对价交易的方式,以表现出明面上的交易合理性,但这些仍需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实际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后,其名下仍然有很多资产可供清偿债务,则这一项条件显然是不满足的,但这里的资产应当是可供清偿债务的,因为有些资产无法变现或缺乏变现的可能性。而我已经满足了这个条件,因为我的案件已经过执行程序,债务人张三属于“三无人员”。

夫妻离婚转移财产,法院:满足3个条件可撤销

如果我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张三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上述几个条件,再考虑到我的债权成立时间早于张三处分财产的时间,法院支持撤销张三无偿转让房屋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律师还告诉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如果我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在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过了该期间,即便满足条件,法院也没办法支持了。

听了律师的意见后,我的底气更足了,于是我给律师发了个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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