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54条规定(2018学法丨刑法对孕期)

 2025-08-12 05:39:01  阅读 428  评论 0

摘要:某市一名继母梁馨(化名)因与丈夫孙乾(化名)的前妻产生纠纷,遂决定报复孩子。通过网购含铅刷鞋粉,两次采取包括掺入饮料中、撒向玩具等方式,对时年仅2岁的继子孙亮亮进行投毒,并导致其最终死亡。后法院一审宣判,继母梁馨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就在继子孙亮

某市一名继母梁馨(化名)因与丈夫孙乾(化名)的前妻产生纠纷,遂决定报复孩子。通过网购含铅刷鞋粉,两次采取包括掺入饮料中、撒向玩具等方式,对时年仅2岁的继子孙亮亮进行投毒,并导致其最终死亡。后法院一审宣判,继母梁馨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就在继子孙亮亮去世前13天,梁馨与孙乾的儿子出生。还在哺乳期的妇女能否被执行死刑呢?《刑法》中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又有什么保护呢?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实践中,习惯称之为“两期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两期妇女”身份特殊,《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这些特殊群体给予不同程度的特殊关照。

我国法律对两期妇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除了以上规定外,刑法还有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此外,针对法律约定模糊的地方,实践当中通过司法解释对模糊地带进一步澄清,针对怀孕后流产、怀孕的期间、死刑是否包含死缓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工流产问题作出了答复: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妇)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孕妇)被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83年12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含义加以了明确: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结论

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免除死刑的只能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起算的时间点是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

本案中继母在毒杀孩子时其与丈夫的孩子已经出世,不符合审判时候怀孕的条件,同时我国法律针对哺乳期妇女适用死刑并没有特殊的关照,因此本案法院判处死刑也是合理合法的。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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