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中心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

 2025-08-12 06:15:01  阅读 647  评论 0

摘要:案例内容【案情简介】XX年7月31日,金某驾驶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与熊某驾驶的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后金某所驾车又与道路限高杆支架相碰撞,致熊某及其车上乘客张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熊某于08月0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过程】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7月31日,金某驾驶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与熊某驾驶的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后金某所驾车又与道路限高杆支架相碰撞,致熊某及其车上乘客张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熊某于08月0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过程】

1.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

以下数据为车辆空载状态下测量:

车头右前角距地高24cm—100cm,距车身右边缘0cm—85cm的范围内见条片状撞擦痕,痕中表漆剥脱并见黑色胶样及红色漆样物质附着,该范围内的保险杠外罩破损,发动机舱盖及右前翼子板凹陷折曲变形。发动机舱盖上表面距其右边缘17cm—26cm,距其后边缘47cm—60cm,距地高108cm—109cm的范围内见条形刮擦痕,痕中见黑色胶样物质附着。

右前轮外侧胎壁及轮毂见条形刮擦痕,痕中见人体组织及血样物质附着。右前门距地高61cm—85cm,距其前端29cm—107cm的范围内见条片状刮擦痕,痕中见蓝色、红色及黑色物质附着。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立柱距地高111cm—122cm的范围内凹陷变形,变形周围表漆龟裂。车前端左侧整体向后移位凹陷变形,变形中距地高10cm—108cm,距车身左边缘40cm—80cm的范围内见撞擦痕,痕中表漆剥脱并见黑色及黄色漆样物质附着,该范围内的车体破损。

2.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

车身左侧前部距地高22cm—86cm,距车前端10cm—90cm的范围内见撞擦痕,痕中表漆及胶质剥脱并见银色漆样物质附着,该范围内的前罩破损。左侧把手末端距地高89cm—91cm的范围内见刮擦痕,痕中胶质剥脱。车身左侧后端距地高66cm—90cm,距车后端13cm—66cm的范围内见刮擦痕,痕中表漆及胶质剥脱并见银色漆样物质附着,后备箱破损脱落。车身左侧见擦挫痕迹。

【分析说明】

1.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前部的撞擦痕,痕中表漆及胶质剥脱并见银色漆样物质附着,前罩破损,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头右前角的条片状撞擦痕,痕中表漆剥脱并见黑色胶样及红色漆样物质附着,保险杠外罩破损,发动机舱盖及右前翼子板凹陷折曲变形,在痕迹所在部位、高度、形态特征、附着物反映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存在对应关系。(图一、图二)

2.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左侧把手末端的刮擦痕,痕中胶质剥脱,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发动机舱盖上表面的条形刮擦痕,痕中见黑色胶样物质附着,在痕迹所在部位、高度、形态特征、附着物反映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存在对应关系。(图三、图四)

3.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后端的刮擦痕,痕中表漆及胶质剥脱并见银色漆样物质附着,后备箱破损脱落,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右前门的片状刮擦痕,痕中见蓝色、红色及黑色物质附着,在痕迹所在部位、高度、形态特征、附着物反映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存在对应关系。(图五、图六)

4.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的擦挫痕迹,根据痕迹所在部位、形态特征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车体向左倾倒后与地面相擦挫形成。(图七)

5.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立柱凹陷变形,变形周围表漆龟裂,右前轮外侧胎壁及轮毂见条形刮擦痕,痕中见人体组织及血样物质附着,根据痕迹所在部位、高度、形态特征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与相应高度的软质物体(如人体)相碰撞、擦压形成。(图八、图九、图十)

6.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前端左侧整体向后移位凹陷变形及撞擦痕,痕中表漆剥脱并见黑色及黄色漆样物质附着,车体破损,根据痕迹所在部位、高度、形态特征、附着物反映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与相应高度及特征的硬质物体(如现场限高杆)相撞擦形成。(图十一)

【鉴定意见】

1.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前部的痕迹,符合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头右前角相撞擦形成。

2.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左侧把手末端的痕迹,符合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发动机舱盖上表面相刮擦形成。

3.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后端的痕迹,符合与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右前门相刮擦形成。

4.无号牌“台铃”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的擦挫痕迹,符合车体向左倾倒后与地面相擦挫形成。

5.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立柱及右前轮的痕迹,符合与相应高度的软质物体相碰撞、擦压形成。

6.云A·X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车前端左侧的痕迹,符合与相应高度及特征的硬质物体相撞擦形成。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七 图八图七 图八

图九 图十

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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