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重点在于向北京高院提交新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是对本案当事人商标的抢先注册,经商标异议复审后已被生效决定不予注册。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在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车主邦”商标。
本案第三人于2018年1月24日在第37类“建筑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车主邦”商标。
国知局、北京知产法院以及北京高院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引证商标是对本案当事人在先商号权的侵害,在被提出商标异议后,经过复审程序而被不予注册。
再审阶段恒都律师代理本案后,梳理了案件基本事实,重点向北京高院提交新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是对本案当事人商标的抢先注册,经商标异议复审后已被生效决定不予注册。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应当予以初审公告。为此,恒都律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其一,恒都律师向北京高院详细论述引证商标的注册背景,本案引证商标系对委托人在先商号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缺乏获得注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应当成为诉争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的权利障碍,并向再审法院阐明,原审法院的做法实际上造成了程序空转,应当予以纠正;
其二,恒都律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机关多方沟通,确认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生效情况,向北京高院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本案引证商标的申请确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障碍清除。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信恒都证据及观点,启动本案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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