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刑事律师(唐山男子搭讪不成群殴女子)

 2025-08-12 07:12:01  阅读 893  评论 0

摘要:夜晚总是容易发生刑事案件,前两年办理的几起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大部分都发生在深夜,很多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在被审判的时候,很多被告都辩解自己受酒精的作用而失去理智,然而,醉酒不是犯罪的理由。这两天,唐山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暴力案件,带头的几个人,

夜晚总是容易发生刑事案件,前两年办理的几起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大部分都发生在深夜,很多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在被审判的时候,很多被告都辩解自己受酒精的作用而失去理智,然而,醉酒不是犯罪的理由。这两天,唐山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暴力案件,带头的几个人,估计会被重判。

酒后搭讪不成殴打美女

事发在6月10日凌晨2点40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恶性暴力事件。据网上报道,一名男子在烧烤店吃夜宵,看见旁边桌子有几名女性,他就跑过去搭讪,还想用手摸一名女子的后背,该女子推开男子后遭到男子的殴打,随后双方发生殴打。

女子一方明显弱势,从店内一直被打到店外,视频显示,两名白色衣服的女子最后被打倒在地,这个过程中,几名男子都是下狠手,没有丝毫“怜香惜玉”。

这名男子,骚扰他人被拒绝,居然还群殴他人,很难想象这样野蛮的行为居然就发生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恶霸调戏良家妇女不成将其打成伤残,据笔者的认知,这种桥段应该只会出现封建社会,估计网友们也看不下去,该事情马上成为热搜。唐山市的相关部门也出来说明情况:对嫌疑人实施抓捕。

涉嫌什么罪名?

笔者首先就想到了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3、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意一下,殴打行为要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本案中,男子调戏被害人不成,又将被害人打伤,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最终被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概率较大。

如果被害人被打成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则行凶的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目前判断,被害人应该没有到重伤级别。

不只是寻衅滋事那么简单

根据前面的描述可知,如果几名被害人只是轻伤或者轻微伤,那么行凶的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万能的网友将行凶男子的相关信息扒了出来,发现这些人有点像我们所说的“黑社会”,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怎么样才算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唐山的案件中,唐山市政法委已出来表明态度,会抓捕犯罪嫌疑人。很多黑社会案件,都是由政法委牵头处理的,笔者猜测,等待这几个人的,绝不是普通的寻衅滋事罪那么简单。

被认定黑社会的后果

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领导者、组织者、积极参加者,都会被处以刑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基本上都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管是否合法取得的财产。

财产反而事小,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黑社会犯罪的组织都一般会被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这里面发生了命案的话,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黑社会相关的犯罪主要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

写在最后

实际上,像唐山这样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只不过这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笔者希望唐山事件的相关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醒一下那些欺行霸市的人,我们身处法治社会,同时也处于互联网时代,蛮横总会付出代价,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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