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提高查询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第三条【查询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档案查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全区范围内机读信息进行查询。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具体查询工作。
组织部门核实公职人员信息相关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公众查询】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鼓励查询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
第六条【提供材料】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的,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档案,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书及承诺书。
登记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档案内容涉及登记机关内部审批文件的,在办理涉及登记机关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条【管理要求】查询机读信息的,查询人员需准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读信息查询登记表》。
机读信息来自数据中心系统,为实时动态信息,以系统实际查询时间点信息为准。
第八条【其他要求】查询主体需签字确认查询资料的,经综合保障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查询人员配合签字。
第九条【实施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工商综字〔2018〕102号)废止。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可在此办法基础上,依法对档案查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 | 内蒙古市场监管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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