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读)

 2025-08-12 08:36:01  阅读 531  评论 0

摘要:作者:李瑞律师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离不开各种类型的委托代理服务,大到委托第三方对大宗货物的采购、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质量检测,小到请专业人士代为申报纳税、甚至生活中帮他人购买彩票,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点,又

读《民法典》细品委托代理的一点思考

作者:李瑞律师

读《民法典》细品委托代理的一点思考

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离不开各种类型的委托代理服务,大到委托第三方对大宗货物的采购、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质量检测,小到请专业人士代为申报纳税、甚至生活中帮他人购买彩票,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点,又引发了很多纠纷。为此,本人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的条款,抛砖引玉尝试解读委托代理。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权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希望与专业的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诉讼代理活动中,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两者的结合,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约束彼此权利义务的合同,代理权来源于委托合同(也可能是口头的委托合同),而将其外化之后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个凭证,比如代理商的代理证书,以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委托合同和代理权的关系就是:甲委托乙办理纳税申报,双方签订了委托纳税申报合同,这个合同从一签订就成立生效,并对甲和乙产生约束力,但是当乙要去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时,乙不能直接拿着委托合同去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乙有权办理该事项的权利外观,进而就有了乙必须要持有授权委托书,去代理甲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但也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权并不都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合同也并不必然直接产生代理权,委托合同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唯一来源,还有一些别的情形会引发代理权,比如说基于劳动关系,公司授权员工对外签订合同。

二、代理的核心是什么?

代理的核心,就是借助他人的专业技能、知识、时间等,通过他人的法律行为使得法律结果为自己享有,所以要想产生这样的效果,行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就需要满足:行为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不可代理的行为在此不做讨论)。

【法条链接】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至此,需要区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正如在上一段所述,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隐名代理,是代理人对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的行为,但代理人本质上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对外实施具体的行为。虽然在代理篇未涉及到该法条,但在第九百二十五条、九百二十六条中对隐名代理有所规定,对此,我们也可以说《民法典》所规定的显名代理制度是基本原则,也即发生代理时,应当披露代理事宜,而隐名代理则是显名代理的例外。当发生隐名代理时,在不同情形下分别给予委托人和第三人选择权,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当发生第三人对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读《民法典》细品委托代理的一点思考

当发生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但只能选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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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在代理制度中,最易引发诉讼争议的就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是相对的一个概念,通俗的讲,如果是在权限内就是有权代理,如果反之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意味着当发生无权代理时,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无权代理的效力则被定性为效力待定,其根本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为在效力待定的这段时间内,不用等本人的追认,给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就是让原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但这里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在交易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的事实。但如果在这个交易发生后,本人没有追认,那这个代理行为就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第三人就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因为只是在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的效力。

而对于表见代理来说,一定是无权代理,要想形成表见代理,就必须要有一个被授予代理权的外在形式,比如说是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当无权代理人拿着这些外在形式的文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就要优先进行保护并促成交易的稳定性,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些代理证书、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中的公章或签字一定是真的,如果是假的,就不是表见代理制度所管辖的范围,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类犯罪了。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形是超越职权的职务代理行为,职务代理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关系,行为人可能是雇佣、甚至是劳务派遣的人员,既然是职务代理,那代理人就应当是在履行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那问题来了,如果超越了应有的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能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呢,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超越职权是否能对抗做结论,但是从反面点出了法人或非法人内部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而可以有条件的推论,当超越职权对外行使了权利,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并产生合理信赖的,则应当认定该行为应由法人或非法人来承担。

【法条链接】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以,针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总结三点:其一,在表见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效果是善意相对人直接主张代理行为有效,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无权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对人如果不认可该交易,则只能行使撤销权或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其二,表见代理之下第三人要想证明其是善意的,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远高于无权代理之下善意的证明责任。其三,如果发生了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使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按照普通的无权代理之下行使撤销权的,而不是必须要承受表见代理发生的后果。所以,您get到了委托代理的关键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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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瑞律师李瑞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执业期间代理诉讼案件超百余件,在企业常法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国企及民营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做事认真、负责,与客户沟通有耐心,现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保险类纠纷、公司类纠纷、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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