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诉请:
分割被告出售的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家园×号楼×单元×号房屋所得价款82万元。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7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2005年1月5日被告交纳了75822元购得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没有房屋权属证书。2020年11月19日,被告未告知原告便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2万元。现第三人已经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另查:原被告均退休多年,有退休工资。原告称其2012年开始去北京市给儿子照顾孩子,平时周末回来,直到2018年儿子家里发生事故,其走不开,才不怎么回来。被告主张自2000年双方就不怎么一块生活了。就此分歧双方均未举证。
再查:经本院与第三人调查,其表示,其是通过中介购得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大票在被告名下,被告说其妻子在北京看孩子,他自己就能定下来,且是被告与其儿子一块在场,故其与被告签的合同,并将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事后一个老太太找过他,问其买房的情况,其告知了被告,被告让其不用管。
1.案涉房屋是否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2.卖出案涉房屋的价款是否应当分割给原告。
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另有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用被告个人财产购买,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原告多分。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家园×号楼×单元×房屋售房款82万元由原告分得50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由被告分得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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