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种类(CPA)

 2025-08-12 08:54:01  阅读 457  评论 0

摘要:一、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命令性规范:“应当……”,“必须……”,“有……义务”等禁止性规范:“不得……”,“禁止……”等(2)强行性规范和任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命令性规范:

“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禁止性规范:

“不得……”,“禁止……”等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胁迫

(4)欺诈

四、撤销权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六、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七、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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