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合同(与挂靠人签订合同)

 2025-08-12 09:18:01  阅读 454  评论 0

摘要:8月27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上,建永1部领办律师梁天海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一起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工程案件办理过程。本案中,我方委托人系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合同,完成施工后,却未能拿到约定的工程款。而甲方为

8月27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上,建永1部领办律师梁天海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一起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工程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系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合同,完成施工后,却未能拿到约定的工程款。而甲方为挂靠施工的个人,其几乎没有履行能力,最终,经过我中心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让法院同意了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帮助委托人顺利拿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某置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修建置地公司开发的案涉商品房项目,乙方处盖有建设公司的公章,并由周某作为建设公司授权代表签名。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公司又与纪某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协议》,约定纪某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管理人。随后,纪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王某以某劳务公司的名义,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筹备了资金、材料和劳力按约定入场完成了所有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也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由发包方投入使用。但王某却一直有一部分工程款没能拿到,多次催收无果后,王某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庭审过程

接受王某委托后,我中心由建永1部领办律师梁天海律师与建永4部领办律师巫元明律师共同负责本案。综合分析案情后,梁律师认为,本案中,周某、纪某作为个人,其几乎没有履行能力,要想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能否让被挂靠公司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于是,梁律师与巫律师决定,直接将建设公司、周某、纪某、置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庭审过程中,周某、纪某并未到场,而建设公司辩称,其并未与王某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置地公司则辩称,其仅仅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合同,而且已经将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

综上,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王某是否是适格原告?纪某、周某、建设公司、置地公司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经过梁律师与巫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为,本案案涉工程是由置地公司发包给建设公司,然后周某挂靠建设公司进行施工的,但过程中周某与建设公司解除了合作关系,由纪某继续挂靠承包施工,纪某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王某。

根据法律规定,纪某挂靠建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但王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工作内容,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王某有权向发包人、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主张应得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其中,建设公司将其资质租借给不具备资质的周某、纪某,在本质上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既然建设公司许可他人利用自己的资质,也获得了相应的管理费利益,就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其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责任既符合民事权利义务一体的原则,也表明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为惩治违法行为,规范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应当认定建设公司对王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周某与置地公司的问题,经查明,周某在王某加入施工之前就已经与建设公司解除了合作关系,而置地公司作为发包方,也已经将所有的工程款支付完毕,因此周某、置地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纪某限期向王某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思路

本案看似没有经历太多波折,但实际上办案过程中有一个很大的难点:纵观许多司法实践裁判案例,对于挂靠施工的情形,尽管挂靠人往往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展开活动,但最终法院一般都判决,仅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而被挂靠人往往不需要担责。

然而,本案中的挂靠人纪某作为个人,其几乎没有履行能力,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由纪某支付工程款,那就算官司胜诉,也根本拿不到钱。因此,梁律师和巫律师一开始就确定了一点:必须要让法院同意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

此外,为了更加保险,梁律师和巫律师还同时起诉了发包方置地公司,如果置地公司没有付清所有的工程款,那么也可以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虽然本案中,最终置地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付清了工程款,我方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在梁律师与巫律师据理力争后,法院还是支持了我方要求建设公司(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这样一来,即便是纪某作为个人无履行能力,我方委托人依然能拿到工程款。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挂靠公司合同(与挂靠人签订合同)】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76060.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632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