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劳动者的“铁饭碗”,还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本期分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2、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资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有利于单位稳定发展,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也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1、必须订立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十年(包括十年)从未间断过,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没有关系,中间工作几年由于种种原因未签劳动合同也没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也适用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未间断过,劳动者无法定可解除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视同签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注意的是视为签订并不代表实际签订,要立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直到补签劳动合同或满一年为止,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长达11个月。
3、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受上面所说的情形限制。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当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或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续签时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变更。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它和有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依照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程序解除或变更,切莫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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