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有了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其中律师超出应税所得额的部分律师也要扣税。否则国家是要严厉处罚的的。
律师所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税;律师个人的有工薪所得税。
我们律师所是严格管理的,绝对不允许故意偷税漏税的!我们害怕税务部门送我们吃官饭。
现在增值税及附加方面,税务部门对于我们实施了免除。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的就是经营所得税,这需要在年底后核实后缴纳。
费用方面的几大项非常明显,房租、律师行业的会费 、律师所人员的工资、水电费、办公用品的损耗费、折旧费等等费用。 这些都是秃头上的虱子明白的事。也没有其他可以虚报的费用。
用人的工资每月发放,个人该交的税律师所予以扣除。
在缴税方面我们从来没有含糊过。可能别人对我们是不可想象的,开始税务部门也对我们有疑问?不是说律师……,他们总是要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作比较,人家交了多少税?我就对税务部门讲,你可以比较人均交了多少税?我可能是最多的吧?
税务部门扣税的时间往往也是在最后一个季度处理相关账目。
律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办理案件,是何时交费的问题。有的是先交费,中间交费,事后再交费。
至于委托人给律师事务所交的费用,并不代表就是律师事务所最终收费这些,有可能解除委托关系,只有到案件结束了才能确定收费数额。因此在案件没有结束之前应当是属于预收费的。如果开出发票,那就关系到税务部门的问题。应当在案件结束后出具发票为宜。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的报表应当是真实的,不能够进行虚假报表。如果按照提前收费报表,以后出现了反复,就会有虚假报告的嫌疑。因此律师所所进行的报表,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再进行更改的。所以律所在案件结束的时候,开出的发票进行报表是最稳妥的。
律师所一方面不能偷漏税款,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税务部门扣税的时间点,律师所还要考虑到案件的进展以及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真实正确性,所以律师所有的时候就要在收费的时候就要开发票,有的时候就要在办理案件的中间环节开发票,有的就要在案件办理完毕以后开发票。我的这些观点已经与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也得到他们的认可,只要不透漏税款,开发票的节点由我们自己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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