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实践中经常碰到想请证人出庭但是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
原因有很多,有的证人怕麻烦,或者对出庭紧张,或者心理抵触。证人出庭还要接受各方的询问,应对高压的庭审环境,这对一个没有诉讼经验的人的确是这个挑战。
如果证人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等资料可以吗?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什么是确有困难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下原因符合出庭困难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比如疫情等因素)
(4)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个就要结合具体情况了,最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如若存在困难,确实不能出庭的,还应当给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法官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的,还应当提供证据,法官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情形的,才会批准。
如果法官不批准的,证人还是要出庭的。
如果法官批准证人可以不出庭,可以采取书面证言或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等资料。
但只提供这些还是不够的。为了确保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还需要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保证。
如果提交的是书面证言,需要签署保证书。如果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不仅要签署保证书,还要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否则法庭也是不认可其证词的证明效力的。
保证书内容是什么呢?其实可以概括为:保证如实陈述,绝无隐匿、修饰、增加、删改,如果所述不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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