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律师被杀(周羲律师)

 2025-08-12 10:39:01  阅读 234  评论 0

摘要:近期湖南一则新闻让人痛心,湖南省高院周春梅法官因为拒绝同乡“打招呼”、拒绝徇私枉法,同乡心生怨恨、行凶报复周法官,周法官遇刺身亡,年轻的生命定格在44岁,一名坚守原则的好法官遇刺身亡,总感觉如鲠在喉该说点什么,今天我们来浅析一下湖南法官被害一案。如何能成为一

近期湖南一则新闻让人痛心,湖南省高院周春梅法官因为拒绝同乡“打招呼”、拒绝徇私枉法,同乡心生怨恨、行凶报复周法官,周法官遇刺身亡,年轻的生命定格在44岁,一名坚守原则的好法官遇刺身亡,总感觉如鲠在喉该说点什么,今天我们来浅析一下湖南法官被害一案。

周羲律师 | 浅析湖南法官被害案

如何能成为一名法官:

根据现在的规定,你本科或者研究生必须是法学类专业(法本、法硕等等)你才有资格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通过了法考才有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了法考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你才有资格参加各省招考法官(法官助理)的省级公务员考试(中央一级的国家公务员不定期也会招考,但是数量不如各省招得多),经过层层筛选,历经笔试面试、政审、公示之后获得公务员身份,进入你报考的法院系统,成为一名法官助理。

法官是员额制的,全国有多少名法官都是登记在册的,只有员额内的法官自然减员(退休、或突然病故、违法犯罪等),法官助理才有机会转正成为法官,这一转正的期间得经过多年案件的历练和多年的不懈努力才行,成为一名法官不容易。

什么是省高院:

我国法院由以下方式组成

北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

各省有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命名为XX省高级法院,简称省高院。

各市(地级市)有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命名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

绝大部分区县有基层法院,一般命名为XX县(区)人民法院,简称县(区)法院。

如何成为高院的法官:

成为省高院的法院有三种途径

由上往下:最高院下派领导在省高院任职。

直接进入:直接参加省高院招考法官的公务员考试。

由下往上:参加省级遴选考试,由各省市区基层法院遴选至省高院。

什么是法院的庭长:

庭长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庭工作,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带领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项任务。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严守案件审限,检查、督促本庭人员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保证不出假案,力争不办错案。带领全庭人员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本庭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上述职责,搞好本庭工作。

法官的晋升: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一名法官需要怎样的努力才能变成高院的庭长:

庭长是一个职务,代表着该名法官在某个领域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并且通过大家对其工作业绩的检验,领导的认同等等,才有机会走上庭长这样的领导岗位。

什么是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什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故意伤害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残,情节恶劣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2]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3项规定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写在最后:

首先表达对湖南法官的哀悼,她坚持原则值得敬佩,她没有因为私人感情而罔顾国法,她是全社会之福,她值得全社会的敬佩。她坚守自己的原则,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因此而被害,强烈谴责嫌疑人的卑劣行径,强烈要求法律严惩。

从公开的报道得知犯罪嫌疑人年龄应该已经超过十八周岁,应该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其它精神类的疾病是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他的本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有待侦查机关调查,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都是不为、国家、法律、社会所不允许的,我们相信等待犯罪嫌疑人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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