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算权是指当企业发生清算事件时,享有优先清算权的股东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相当于其投资成本一定倍数的回报。即普通股、A类优先股、B类优先股,不同类别的股票在清算时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同。
优先清算权在美国最早出现的原因是为了防范创始人的道德风险。例如公司刚刚设立,创始人拿着一个PPT就忽悠了家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投资人获得了50%的股份。
如果创始人在风险投资打款后立刻关闭公司,此时公司除了这1000万以外没有任何资产,此时投资人只能分配到企业剩余财产(1000万)的50%,也就是500万。这样投资人瞬间损失500万,而公司的创始人秒赚500万。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风险投资会要求至少与其投资成本相当(1倍)的优先清算权,保证在公司的价值超过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前创始人不会选择关闭公司。
优先清算权的目的还是为了让投资人取得保底的收益。其实风险投资的投资人基金也是求着LP(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出资的。在投资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中,现在比较流行的Partner by Partner模式中基金收入的分配是有限合伙人先拿回自己的出资额,再要走门槛收益(一般是8%),最后取走基金超额分配收益的80%。
因此投资人希望投资项目的收入分配模式能与自己和有限合伙人的分配模式一致,而且最常见的优先清算倍数也会与自己的投资成本相当(1倍的投资成本+给有限合伙人的8%的门槛收益)。
清算事件(liquidation event)包括法定清算事件和视同清算事件。在这些事项发生时,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 企业的变现对价都要按照优先清算权的规定在投资人和创始人中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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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事件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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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清算事件
而视为清算事件,是指投融资双方在对赌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或两者都有约定)约定的投资人退出公司的事由,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并非真正进入了清算程序,无需启动法定的清算程序而仅需按照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而此种情形下公司剩余资产并不少。视为清算事件通常包括:
(1)公司被合并或并购;
(2)公司出售其主要资产或业务;
(3)公司出售控股股权、控制权变更等。
优先清算权由两部分组成,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又叫二次分配)。这两部分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构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优先清算权:优先清算权按照投资方在作为优先股股东获得优先权约定的分配额之后,是否视为普通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参与后续的分配可以做出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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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分配的优先清算权
无参与权的优先清算权是指投资方仅能获得优先权约定的分配额,而不参与后续分配。
当公司退出价值(Exit Value)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 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时, 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 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投资人拿走约定的优先清算回报额。
举例:投资人投资公司5亿元,公司投后估值15亿元,投资人优先清算倍数为2倍;则投资人持股比例为33.33%, 优先清算额为10亿元,现在发生清算事件
1、如果公司清算价值低于10亿元,则全部归投资人所有。
2、如果公司清算价值高于30亿元,则投资人全部转为普通股,与股东共享,比如40亿,则拿到13.33亿元
3、如果公司清算价值在10-30亿元,则投资人拿到优先清算的的金额,即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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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是指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投资方在获得优先权约定分配额之后,还根据其持股比例和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变现款。
当公司退出价值(Exit Value)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 , 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时, 超过的部分, 投资人和普通股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举例:投资人投资公司5亿元, 公司投后估值15亿元, 投资人优先清算倍数为2倍;则投资人持股比例为33.33%, 优先清算额为10亿元, 现在发生清算事件
1、如果公司清算价值低于10亿元,则全部归投资人所有。
2、如果公司清算价值高于10亿元,则投资人先获取10亿元,剩余的按比例进行分配,比如清算价值为16亿元,投资人获取的金额为=10+ (16-10) /3=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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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限的参与分配的优先清算权
附上限的参与分配的优先清算权是因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的不公平而做出的折中约定,是指享有优先权的投资方在获得优先权约定分配额后仍参与后续分配,但当其获得的分配额达到一定的约定上限后即停止参与分配。
当公司退出价值(Exit Value)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 , 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回报上限时, 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 投资人先拿走优先清算回报, 然后按转换后股份比例跟普通股 股东分配剩余清算资金, 直到获得回报上限。
举例:投资人投资公司5亿元, 公司投后估值15亿元, 投资人优先清算倍数为2倍;清算回报 上限是4倍。投资人持股比例为33.33%, 优先清算额为10亿元, 优先清算回报上限为20亿, 现在发生清算事件
1、如果公司清算价值低于10亿元, 则全部归投资人所有。
2、如果公司清算价值高于60亿, 则按投资人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按比例进行分配, 比如90亿时,投资人获取30亿
3、如果公司清算价值高于10亿元低于40亿时 , 投资人先荻取10亿, 剩余金额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比如清算价值为37亿时, 投资人荻取19亿=10+ (37-10) /3
4、如果公司清算价值在40-60亿之间, 投资人获取优先清算的上限, 即20亿元。
创业者在跟VC就清算优先权谈判时,根据双方的谈判能力,公司受投资人追捧的程度,公司的发展阶段等等因素,可能或得到不同的谈判结果:
1、有利于投资人的条款:1倍(IX)或几倍清算优先权,附带无上限的参与分配权。
2、相对中立的条款:1倍 (IX) 或几倍的清算优先权,附带有上限的参与分配权。这个条款通常双方都愿意接受, 但需要在清算优先倍数和回报上限倍数达成一致。 通常的清算优先权倍数是1-2倍(l-2X), 回报上限倍数通常是2-3倍(2-3X)。
3、有利于创业者的条款:1倍 (IX) 清算优先权,无参与分配权。这是标准的1倍 (IX) 不参与分配的清算优先权(Non-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 意思是退出时, A系列优先股投资人可以选择要么在其他任何人之前拿回自己的投资额(仅仅是投资额),要么转换成普通股之后跟其他人按比例分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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