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法官据以行使审判权力的"说明书",也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使用手册"。今天我们整理了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三个问题为大家逐一解答:
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想躲避债务就拒绝接收法院邮寄的传票,不接电话、开庭传票送达不到导致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那么案件真的会因为被告一直逃避而无法开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找不到被告的案件,符合公告条件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满三十日就可以如期开庭,被告不到庭法官可以缺席审理。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身处疫区或防疫工作特殊要求等因素无法亲自参加庭审,不禁都会向法院发出如上疑问,那么当事人能够委托朋友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所以,朋友是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人也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来参加庭审。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委托律师还是近亲属,最多只能委托两人。
首先,当事人可以视自身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询问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庭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庭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参与庭审活动,网上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九台区人民法院
记者|书瑶
审核|王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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