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诉讼 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

 2025-08-12 12:12:02  阅读 641  评论 0

摘要:笔记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民诉精讲课程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复盘,更多法考课程、笔记总结 欢迎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民诉法基本框架:一、代表人诉讼(一)概念:代表人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

笔记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民诉精讲课程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复盘,更多法考课程、笔记总结 欢迎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

民诉法基本框架:

一、代表人诉讼

(一)概念:

代表人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所形成的诉讼制度。

(二)特点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2、诉讼主体的代表性;

3、裁判效力的扩张性。

(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必要或普通共同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民诉法》第56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诉解释》第7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条件: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B、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C、确定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第57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企业排污造成河流沿岸居民身体受损、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导致股民受损等)

《民诉解释》第77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2)特殊程序:首先,发布公告,且不得少于30日;其次,进行登记。目的是将诉讼中的当事人群体固定下来。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行使权力所形成的裁判结果会向被代表的当事人进行效力上的扩张,即代表人权利行使的结果直接约束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因此,承认、变更、放弃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群体性诉讼几乎不可能出现反诉)。实践中一般是事后同意。

4、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1)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对诉讼代表人及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

(2)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仅对代表人及其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还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人有效。

二、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主体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和裁判所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是典型的实践先行的制度,2012年民诉法修订之时正式出台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时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但仅有的消费者协会和环保部门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架空了民诉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不足)。2015年开始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诉法明确规定的消费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还有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侵权的公益诉讼以及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公益诉讼。

(二)特征(与私益诉讼相比)

1、诉讼目的不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维护利益的特点不同:公益是抽象的利益

3、对起诉主体的要求不同:法律拟制的主体,立法者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4、损害的范围不同:损害范围大、周期长、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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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五)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定

1、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民诉解释》第282条)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施侵权行为+公益受损害+前二者有关联性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中级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的告知程序:公益诉讼程序与行政保护程序相衔接

4、其他适格原告的诉讼参加:开庭前申请参加,作为共同原告。

5、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1)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的限制:需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民诉解释》287条)

(2)对原告撤诉的限制:法庭辩论终结前

(3)禁止反诉

(4)对诉讼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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