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多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走55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2名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的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2020年8月,祁某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等7张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后其工商银行卡被人用于收取被害人被网络诈骗后所支付的款项共计11.5万余元。
2021年7月,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分子,并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将其两张银行卡信息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到一个名为“888棋牌”的赌博网站,并将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上游犯罪分子。最终这两张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取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款项共计43.6万余元。
法院认为,祁某、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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