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产业蓬勃发展,随着各路资本大举进入影视行业,明星演员的片酬、编剧劳务费、导演劳务费、剧本版权费等都节节攀升。
在制片方与以上人员个人而非公司签约的情况下,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数目非常巨大,如果税费都由制片方承担,对制片方来讲是笔非常大的支出。
不同的合同约定的应税合同额造成了巨大的税收差距,影视圈内的“阴阳合同”非常普遍。
例如演员为逃避高额税款,与制片方签订同一部影视剧两份酬劳合同:其中一份低片酬合同用于计税;一份真实的高片酬合同用于保障其利益。
阴阳合同其实包含了两份合同,要区分判断。
其中的“阴合同”中约定的是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而“阳合同”是做给税务部门看的。“阳合同”是虚假的,是为了偷税逃税的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种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此“阳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发生纠纷,到了法院诉讼阶段,法院会认定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即“阴合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就需要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相关责任方承担补缴税款以及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为避免或降低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给影视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或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张春杰律师建议影视公司考虑采取如下方案:
1、找专业的税务公司人员进行咨询,就税务问题进行筹划,做到合理合法的适当避税。通过专业税务人员的筹划,是可以适当在法律的范围内降低税赋的。
2、尽可能与公司、工作室签约,而不是与个人签约。相应的税费支付义务转移到对方公司、工作室。
3、如果与个人签订合同,尽可能约定由个人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所支付的款项已含税、税前,而不是税后。
4、合理利用国家及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上投资影视是很好的合法避税途径,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存在这种情况,有的投资者投资影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巨额奖金找一条逃避高额税收甚至偷税逃税、洗钱的渠道。当然这一切我们都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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