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由于社会上的种种因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近些年来离婚率逐年大幅度上升,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广东省各市2019年的离婚率
在这些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就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实践中如何对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笔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咨询关于某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例如,某女咨询:我男朋友买了房子,我可以在房产证里要求加名字吗?结婚后算是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了,我可以要求分一半吗?
下面,笔者来跟大家探讨一下,在离婚时,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18条、第17条分别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不能将个人财产当成共同财产来分割。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就是说,夫妻可以把婚前所有的财产和(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离婚分割的财产仅是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理应归受到伤害的一方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出台后曾引起许多女性一方的不满,认为这样是侵害了女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供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物、化妆品等。
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基于荣誉权取得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储蓄存款、房屋、股权、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加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必纠结房产证上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名字。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如无相反证据,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该房产。
律师提醒:
笔者认为,婚姻不易,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守护,珍惜彼此,深厚的感情才是婚姻的最佳保障。如果事事斤斤计较,只顾及自己的利益,为自己以后离婚留好退路,想着处处占尽便宜,这样的婚姻,不会长久,也不会幸福。离婚诉讼中,没有赢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本文仅作为学术探讨,不作为具体业务的操作指引,具体的法律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多变,建议请律师操作办理。
本文作者:杜传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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