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当事人之间往往因为利益纠葛而产生争议,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一方甚至双方往往付诸诉讼,对簿公堂。好不容易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后,执行难也一直是个难题。为了达到较好 的执行效果,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是原告方的策略,但财产保全的结果往往不如人意。
诉讼保全会产生执保字的案号。在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信息线索,或财产信息线索有误,或被申请人本就没有什么财产,最终导致法院并未查控保全到足额财产,那么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将产生影响。但对于法院而言,执行财产保全程序一旦完毕,其即可将该财产保全案作结案处理。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又发现了被申请人的可靠财产线索,比如在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可向原财产保全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并要求执行款扣划法院暂停支付。
案例:甲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成立,唯一股东为自然人乙,乙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乙委托另一自然人丙(笔者代理)在网上卖口罩,并口头约定了提成比例。但乙没有客户,丙就给乙提供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在乙得到客户资源后,就把有些大客户的销售额不计算在应该给予丙提成款的计算基数内。出于信任,有些口罩的买方还是直接把货款支付给了丙,在丙扣留大额口罩货款后,乙通过微信确认愿意支付丙提成款若干元,但丙要求将暂扣货款冲抵提成款,乙不同意,后双方产生货款和提成纠纷。
2020年4月,甲在丙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起诉丙委托合同纠纷(以下简称货款案),要求退还货款,并财产保全冻结了丙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虽然丙提出了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用提起反诉的答辩意见,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丙的意见,丙败诉。
2021年11月,笔者代理丙在其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提起中介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提成案),要求甲、乙及口罩供货方支付提成款,并对甲、乙申请了财产保全。由于丙并不掌握甲、乙的财产线索,第一次财产保全基本没有保全到财产。
2022年2月,甲对货款案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笔者代理丙就提成案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暂停支付甲的执行款,后得到中山市第一法院准许,中山市第一法院要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支付执行款给予甲。丙艰难地在货款案和提成案中获得和解谈判的主动权。
在首次财产保全不足额的情况下,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特别是发现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有强制执行案的时候,代理律师应立即启动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向原财产保全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1、申请材料
追加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资料和首次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双方主体资格材料,授权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次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首次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等。法院对于追加财产保全,会生成新的执保案号。
2、律师代理实务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申请时间
追加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就是另一强制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为了防止执行法院将执行款划转给了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追加财产保全应该在时间节点上控制好。民事执行案件的审限是6个月,在得知执行案件立案后,作为追加财产保全的代理人,应该关注执行案件的进程,并积极和执行法官沟通,在能够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也应该促成执行和解。但执行和解谈判时间不宜过长,如果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间过晚,那么执行法院可能已经将财产划扣给了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追加财产保全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建议一旦执行和解谈判破裂,立即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2)申请内容
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需写明:要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的执行款。例如,在前述提成款案中,我方的追加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在第一次财产保全未足额的金额内进行追加财产保全,请求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广东省福田区人民法院在一年内,暂停支付保全被申请人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案号(2022)粤0304执****号】中的执行款。
(3)财产线索
在前述提成款案中,笔者即提供了甲作为另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号、执行员联系方式,以便保全法院送达及工作联系。
(4)保全及担保费
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追加财产保全案件法院依然会使用第一次财产保全使用过的民事裁定书。在保函符合保全法院要求的情况下,可同保全法院沟通,争取为委托人省下保全费、担保费。追加财产保全时,应该将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用的保函的复印件一起快递给受理法院的诉保中心,诉保中心会进行审核,如果能为委托人省下保全费、担保费,则赢得了时间,也节约了经费。
(5)追加金额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金额仅限于第一次财产保全未足额的部分。
3、法院追加财产保全的执行
在前述提成款案中,2022年5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2022)粤2071执保****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裁定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号案件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执行款(金额以****为限),保全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
实践中,作出追加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一般会通过内部协作系统向执行法院发出暂停支付执行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由执行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签收,然后转送给执行员。指挥中心签收后转到执行案执行员,还有一定时间差,一旦指挥中心签收,对于财产保全法院来讲,就意味着已经送达,执行法院必须协助执行。执行法院将把财产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签收送达回执快递给保全法院,保全法院需要送达回执以便结案归档。保全法院也会把财产保全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上面会写明哪家执行法院暂停支付执行款的金额、期限。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上述第十三条中的“第三人”当然包括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作为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因此是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暂停支付强制执行款的。笔者通过实操案例写下此文,顺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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