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会计的都知道,虚开发票是犯法的,尤其是被动虚开发票,很头痛;但今天有一个重大的消息要通知各位,最高法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对于会计行业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看看最新案例大家就知道了。
会计不用背锅了,虚开发票新案例
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此前虽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个案批复认为是无罪,实践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实务裁判不一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公开权威的指引。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到了这个问题,相信以后能少点争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阅读今天的案例之前,先看看以前的案例: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有罪无罪?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
一、无罪 案例:(2016)川刑终11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甲为某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担任会计。2012年4月,李某甲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甲和某公司。2012年5月,某煤矿停止生产,剩有余煤2千吨左右。丰源集团制作了假工资表要求李某乙开具增值税发票,李某甲要求李某乙照办。2012年5月-9月期间,李某乙以煤矿企业的名义,向丰源集团开具了增值税发票38份,发票金额4148258.4元,增值税额602738.4元,丰源集团全部申报认证抵扣,煤矿公司如数缴纳增值税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论处,二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抗诉。类似无罪案例:(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
二、有罪 案例2:(2016)赣07刑终219号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吕小红在担任赣州中橙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虚增中橙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橙公司向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含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天津市紫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唐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渔阳嘉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1,959,227.48元,税款合计2,033,068.52元,价税合计13,992,2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吕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类似有罪案例:(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89号。
一
看看最新的案例,最高法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国家领导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
实务中虚开发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会计人要如何才能避免
很多时候,虚开发票被查处,都是会计人被背锅,因为真正做这些事的人是咱们会计,但是为什么出事的时候是会计人呢?通过阅读分析上百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例并结合个人经验,将被告人的“虚开”原因主要集中归纳如下:
(1)纯粹为了抵扣、骗取税款,在该类型案例中,相当部分被告人以销售发票为业;
(2)平账;、
(3)为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用于上市、招商、贷款等商业目的;
(4)赚取开票费;
(5)为提高业绩以能开票作为优惠条件;
(6) 自身无法开票影响业务开展,找他人代开。
虚开发票始终是不好的,会计人要杜绝这样的行为,为了安全起见,什么样的虚开行为都不能有,对于那种想弄虚作假的老板,你最好早点告辞,拿着这份工资不容易,财务人上有老下有小,安全最重要。
对于财务人的法律保护,政策越来越多了,看看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会计法,就明确了绝不让会计惨做背锅侠。
财政部文件通知:会计人不用背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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