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行业中的恶性竞争就是给自己挖掘坟墓)

 2025-08-12 14:21:01  阅读 149  评论 0

摘要:我今天看到了一篇报道说是有位律师批量做发律师函业务每篇十一元!我看了后惊呆了!这不是典型的恶性竞争吗?!有的律师所竞标竞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零元承揽!这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就不去探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市场管理局及司法局律师协会如何应当受到处罚

我今天看到了一篇报道说是有位律师批量做发律师函业务每篇十一元!我看了后惊呆了!这不是典型的恶性竞争吗?!有的律师所竞标竞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零元承揽!这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就不去探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市场管理局及司法局律师协会如何应当受到处罚,就谈谈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自身与他人的影响。

一、对待他人的影响就是让他人不能够公平得到案件的机会,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二、不正当竞争者那是在自掘坟墓。

今天我就把论述的重点放在不正当竞争者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a.不正当竞争的缘由就是自己没有竞争力,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竞争不过其他同行者,他们自己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采用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b.竞争的方法有法律服务价格的竞争,有法律服务费支付条件的竞争,有是否给他人支付介绍费的竞争, 有法律服务质量的竞争,有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竞争,有社会知名度的竞争等等。

c.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律师法》及其律师执业相关规范当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具体赘述。

从2018年各地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律师收费行为就出现了混乱的现象。怎样去规范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这就成为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今年各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发现了这种无序状态确实需要进行治理。就规定了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要报备当地律师协会,一年之内不准变动。有了这个标准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就可以有效进行管理了。

d、不正当竞争者采用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一个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表现在具有优秀的法律服务素质、具有社会知名度、具有开拓业务的能力。

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处于竞争的劣势,无法在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取得案件,取得收入,他只能采用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案件,最通常的做法是通过给予中介人士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回扣来承揽案件,慢慢演变成,具有承揽案件能力的人给予这部分律师非常少的一点代理费,他自己彻底作为了别人赚钱的工具。这样的律师已经被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了,只不过是为了苟延残喘而已。即使这样也不能维持生存,只好退出江湖了。

e、律师的收费低于成本价格。

律师是具有基本的成本费用的。律师的成本就是基本的必须费用再加平均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费就是成本费用。

就以我们当地为例给律师所交的费用两万元,劳保费用两万元 ,会费、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五万元。这就是固定的费用。每年个人人均消费三万元。所以每位律师的成本费用在每年八万元。如果是哪位律师每年收费低于这个标准,则处于亏损状态,就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如果具体到平均每个案件上也就可以计算出每个案件是否亏损?

三、没有竞争力的律师如果长期不改变,而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只会长期不能够盈利,只会被法律服务市场所淘汰。自己进行恶意不正当竞争,那是自掘坟墓。

四、只有跳出恶性竞争的怪圈,去提高竞争力才是唯一的出路。

提高自己的法律服务素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可以适当的价格竞争,但不能是恶意的;努力扩展业务空间;扩大社会知名度。这样才能综合提高竞争力。

以上是我个人的观点。你们觉得是否还有些道理?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行业中的恶性竞争就是给自己挖掘坟墓)】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79082.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047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