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今天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些相关的处理方法,仅供参考。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应征收增值税。
例: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缴纳增值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商业会计很简单,没有成本核算,商业会计就是购进、销售、库存;
一.购货入库:
1.购货时做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2.与供货商一般通过往来科目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二.销售:
1.销货时做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三.结转销售成本
月末结转成本做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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