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虽说是民事纠纷,但老赖“作赖”的行为如果过于恶劣,也可能触碰到刑法的红线,受到刑事制裁,拒执罪便是老赖最可能构成的犯罪。
“拒执罪”,全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便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人人喊打”的老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老赖“作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具体而言,可能构罪的行为包括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拒不交付或者拒不迁出房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等等。
从民事到刑事,对于将老赖送上刑事审判庭这件事,是由审判民事案件的法院移送好,还是由申请执行人自控或自诉好呢?
我们首先对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控、申请执行人自诉进行简单区分。法院移送,即判决被执行人执行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老赖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从而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申请执行人自控,是指审判民事案件的法院没有发现老赖的犯罪证据、线索,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时,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向公安机关控告,而非由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的一种方式。
而申请执行人自诉,则是指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自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
从概念上来看,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控、申请执行人虽然是独立的三种途径,但它们之间其实具有层层递进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申请执行人对于老赖犯罪行为获得司法救济的三种途径。
三种途径,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老赖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优劣上其实难以评断。当然,如果审判民事案件的法院在执行落实中能够直接将证据、线索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自然是最好不过。但是如果审判民事案件的法院没有进行移送处理,申请执行人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让老赖受到应有的惩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这一规定传达出两层意思:一是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即老赖,如果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二是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尽管司法拘留并非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制裁措施,但依然能起到保障刑事立案顺利进行的作用。
公权力的参与使得老赖的拒执行为能够受到有效打击、遏制,同时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其威信力也可以保障公安机关对于所移送的材料的审查给予足够的重视。
试想一下,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老赖的行为迹象表明其能执行而不执行,且拒绝如实汇报。此时的老赖若再语辞坚决、态度恶劣,等待他的便是司法拘留的司法处罚措施。
更有加之,法院会进一步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后,刑事诉讼程序便启动了。
面对狡猾的老赖,上述流程自然是申请执行人所期盼的。一方面能够让老赖直接面对刑法的震慑与制裁,同时也能使得执行的成功率得到大大提高。据有关调查,60%的被执行人在被追究拒执罪期间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使得关联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公安“案多人少”、拒执罪案件多属于“老大难”案件等现状,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移送的拒执罪案件无法等到立案决定。
尽管法律并不禁止被申请人报案,但网上各种劝退观点指出,“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很显然法院的判断更具权威性”。
这样的情况下,在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好坏、优劣成了下位的判断标准,能成功立案的才是王道。
别急,我们一个一个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去往公安机关控告,申请执行人的亲友也可以行使举报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或报案的,需要提交相关线索等材料。
在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不只有申请执行人可以前去报案,二是在实践中,直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很可能会被告知不予受理,应以到派出所报案为宜。
可是,就算派出所有管辖权,老赖有犯罪事实,申请执行人掌握了线索或证据,由于拒执罪在刑事诉讼中“多、难”的特点,仍然有很大的可能会被告知不予立案,让许多申请执行人感到心灰意冷。
难道就这样放弃?当然不行。有位网友在自己的帖子中分享了自己明智的“笨”方法:
“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向区公安分局递交不予立案复议申请;
区公安分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撤销不予立案;
派出所再次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再次向区公安分局递交不予立案复议申请;
区公安分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向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递交不予立案复核申请;
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出具复核决定书,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向区检察院递交不予立案监督申请书;
派出所决定刑事立案。”
句短意深,法院的不移送决定,不止意味着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向公安机关控告,也很可能会使得派出所对由此对案件形成“先入”认知,让申请执行人的控诉更加艰难。
上面网友的做法显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笔者将这样的“报案——复议——申请立案监督”的流程再次为大家明晰如下——
在报案之后,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然决定维持原决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请求行使立案监督权。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些程序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地行使权利也能够使老赖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凡事预则立,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这条路也走不通,剩下的最后一个办法——申请执行人自行起诉就显得十分珍贵了。
直接诉诸法院,法律为公民留下这样一条保底的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我们自然应当谨慎、正确的行使法律权利。
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归于自诉案件中,同时,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指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而易见,即使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也往往会符合《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从而享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三条司法救济之路,都是为了能让构成拒执罪的老赖在刑庭之上受到公正处理,唤醒他们“深藏”的良知与道德情感,因此笔者认为,但有先后,无分好坏,同等重要,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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