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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全国,并波及境外。往来人员和货物进行管制。其中,涌现出很多英雄事例,另一方面,部分公职人员频频被问责处罚。为了让公众了解相关问责规定,特汇总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对公职人员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决定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3. 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4. 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6. 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档案。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2. 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1. 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2.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2.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3.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4.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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