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新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作了很大的改动,原解释共有46条,而新解释经过修正、删除后还有33条!黄律师计划用三篇文章,来着重解读新司法解释中的23处修改之处,方便读者及时把握最新法律法规,以便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本文皆为原创,欢迎共同探讨: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该条是对“合理期限”的界定,原条文关于合理期限出现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现司法解释出现于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大致内容没有变化。黄律师提醒:1.合理期限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不能太教条化地断定;2.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相关规定,但是有质保期约定的除外,可长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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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是关于放弃异议的规定,黄律师对新旧条文作了多番对比,最后才看出修改的地方,那就是原条文是“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新条文是“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仅改动一个字,足以看出法律专业人士的细致与严谨。黄律师提醒:买受人虽然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使用标的物等,但出卖人不能以上述行为为由主张买受人已放弃对标的物的异议权,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买与卖
该条文是关于异议期限经过后的处理,变化不大,仅修改法律援引条文,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黄律师提醒:1.如果标的物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再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会支持,所以再次提醒大家,买卖后第一时间检验检查,否则过时不候;2.如果上述时效经过,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时效经过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提醒卖方,检验、检查时效经过后就有权不承担相关责任,别承担后又翻悔不认。
注:黄律师并没写错,原文是“翻悔”而非“反悔”,“翻悔”意指因后悔而推翻曾经允诺的事或说过的话,“反悔”则指收回自己说出口的话,更注重后悔的意思。综合来看,使用“翻悔”更加准确,再一次看出法律专业人士的细致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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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的是质量保证金,变化不大,仅仅将“质量保证期间”修改为“质量保证期”。黄律师提醒: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出卖人未在质保期内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从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的,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该部分价款。
该条规定的是替代修理费用,无实质性变化,修改“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的表述。黄律师提醒:买受人在上述“三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出卖人不履行修理义务或者因紧急情况,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从中可看出法律还是赋予了买受人的“先斩后奏权”,但是附加了限制条件,更进一步说明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不得滥用”
该条是关于减价请求权的规定,无实质变动,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黄律师提醒:买受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主张减少价款的,可以以标的物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可以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的部分价款。若对市场价值存在异议,可申请有关市场价值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该条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共四款,前三款无实质变动,第四款改动较大。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计算方法的,现修改为:
1.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适用老方法,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
2.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新方法,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021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链接为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址,可查阅最新及以往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该条是关于从给付义务的规定,改变援引法律条文,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他无实质性变化。黄律师提醒: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如移交相关文件、合格证、发票、资质等。当出卖人不履行上述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黄律师最近在参加“今日头条行家计划”,希望各位多多支持、转发、点赞、收藏,感谢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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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改之处,可关注本文作者——恩施黄中律师,方便及时获取最新法律条款,看懂晦涩的法律知识!
恩施黄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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