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规定: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需要依法通过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一些涉及行政争议问题,要积极寻求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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