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立案受理一起
由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
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系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
广州首例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有效监督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通过“提级管辖”,能够有效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下指导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市法院作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先试先行,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出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加快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规范,为改革试点工作贡献广州经验。
一是建立两级法院上下贯通、有序衔接、分工负责的组织实施机制,实现自下而上,一级跟着一级走,确保试点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是探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标准、识别机制和移送程序,初步建立起“下报上”“上提下”等案件提级管辖工作规范流程,有序推进提级管辖试点工作。
三是发挥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提炼审判规则、指导辖区类案裁判的示范效应,加快成果转化,促进适法统一。
下一步,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提级管辖机制,加强与省高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的统筹协调,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强化“下沉”和“上提”案件质效跟踪,推动提级管辖机制的创新发展,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和审级制度效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研究室 少年家事庭
通讯员 | 林锐君 暴鹏宇
责 编 | 钟远东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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