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情况下,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条款和释义,也对相关实务问题作出了解答。
第一百六十一条[数过并罚规则]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一百六十一条是关于数过并罚规则的规定。
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数过并罚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第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但是对所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数过并罚规则,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为避免对不同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并罚”规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这一规定类似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因被较重的刑罚吸收而不予执行。我国刑法对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的最高限制。我国《刑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并科原则,是指根据一罪一罚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相加,其总和刑期就是应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对数罪中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不被吸收或折抵。
本条的规定从理论上应当属于并科原则,即把数个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处罚,然后再把所有处罚合并起来一起执行。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具体含义,是指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每一种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决定,然后再将分别决定的行政处罚合并同类项,即将同一处罚决定,处罚的数额和期限相加在一起,最后得出对违法行为人实际执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程序规定》第 162的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例如,王某因吹发送浮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查在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时,公安机关就其前一种违法行为决定给7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就其后一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7日拘理,并处300 元罚款。最后,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执行14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产生一个最终的行决定结果,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主体不同的,可以分别制作决定书。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违法情年龄、违法犯罪经历、主观态度、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悔过表现、是否主动投案、是否有立功表现等),依法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遇有一案多人的情况,由于是同一个案件,各个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基本相同或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安机关可以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情况,分别送达每个违法行为人。这样一来,既可以减少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复描述案件事实的烦,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使对同案违法行为人的处理在一份行收处罚决定书上体现,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作出同等情况不同对行政处罚畸高畸低等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百六十二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规定。
根据《修改决定》,本条对第2款合并执行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调整。
本条第1款明确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对部分或者全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没有明确限定。
但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权角度出发,《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无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本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全部违法事实再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实践中由于违法行为人未如实陈述、没有违法线索等原因,也会出现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执行完毕前又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对此种情形,公安机关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办案单位规避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时限的规定,更好地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一违法人员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决定罚款,合并执行超过2000元的,是否需要听证?
合并执行是一种执行方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同一违法人员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罚款,合并执行超计2000元的,不需要进行听证。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还未执行前,又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还未执行前,又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不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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