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在生活中,或许有一些朋友看过有关部门发的这样的通知:“依据某某法律……责令限期拆除”“依据某某法规……责令交出土地” “依据某某规定……罚款XX元”,然后通知上面戳了大红章。
这样的通知看似“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无法反驳。但实际上这种通知真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第41号指导性案例来为各位朋友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案件介绍
原告宣某等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A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市发计委会、规划局等部门根据某银行单方报告,同意该银行在其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房屋,其中包括自行收购、拆除A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停车场。
后本案被告市国土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收回案涉A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出具红头文件表示同意。市国土局随后向本案原告宣某等18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并告知宣某等人其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依法收回及起诉权利等事项。
该《通知》载明了市国土局作出该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没有载明具体的法律条款,也未释明究竟是依据哪一条作出的决定。
原告不服,遂将市国土局告上法庭。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国土局虽载明了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并未载明其作出该决定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市属辖区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的职权,但其在行使任意一项职权时都必须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本案被告市国土局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却并未列明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故,判决撤销了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律师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时,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仅说明了法律名称,且在庭审中也无法充分举证证实其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获得了法律的授权,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故一审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判决撤销该通知,完全合理合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如果今后如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类似通知的时候,一定不要慌,要沉着冷静应对,及时咨询并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方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土地使用权律师(仅有载明)】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