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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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裁判书字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09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刘某。原告委托XXX、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1、韩1、韩某2,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案情概要
原告母亲路某2与路某1均系已故的路某3、庄某某夫妇的子女,韩某1系路某1丈夫,韩2系二人之女。系争上海市保定路房屋原为路某3承租的公房,后庄某某变更为承租人,路某1于1987年变更为承租人。
系争上海市保定路公房在被征收前,系争公房内有原、被告四人户籍在册,其中原告户籍于1989年6月由新疆迁入,原告为知青子女回沪。后系争公屋被征收,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款450万余元。原被告各方对45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得征收补偿款110万元。
原告陈述其母亲路某2从小居住在系争房屋,后响应国家号召插队新疆。1988年,原告根据政策户籍回沪,与被告一家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1991年底,原告的父母回沪,因系争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搬离该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2016年,系争房屋被征收,路某1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款443万余元。后原、被告就征收利益的分配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四人均分。但被告对原告的说法持不同意见,不同意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四人均分。
本案中,崔迎春律师接受三位被告委托,作为三位被告代理律师,对双方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调查,出庭应诉。围绕着争议焦点指导三位被告提交涉案公房实际居住相应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展开必要调查,调查到原告配偶在婚内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原告户籍虽系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内,但被告为帮助原告才允许其迁入户籍,原告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其配偶在婚内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原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也不属于居住困难。
经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告系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内,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未长期实际居住,其配偶亦曾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鉴于系争房屋来源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可分得一定征收利益,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可分得22万元。
(五)法院判决
一、被告路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征收补偿款22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880元,被告路某1负担1,4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4,000元,被告路某1负担1,000元。
【律师解读】
崔迎春律师解读:
崔迎春律师获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1、“公司”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2、“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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