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纠纷律师(征收系列)

 2025-08-12 17:36:02  阅读 701  评论 0

摘要:作者:崔迎春律师网址:http://www.sirenlushi.com声明: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案件基本信息】(一)裁判书字号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9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二)案由:分家析产纠纷(三)当事人原告:刘某。原告委托XXX、XXX,上海

作者:崔迎春律师

网址:http://www.sirenlushi.com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案件基本信息】

(一)裁判书字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09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刘某。原告委托XXX、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1、韩1、韩某2,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案情概要

原告母亲路某2与路某1均系已故的路某3、庄某某夫妇的子女,韩某1系路某1丈夫,韩2系二人之女。系争上海市保定路房屋原为路某3承租的公房,后庄某某变更为承租人,路某1于1987年变更为承租人。

系争上海市保定路公房在被征收前,系争公房内有原、被告四人户籍在册,其中原告户籍于1989年6月由新疆迁入,原告为知青子女回沪。后系争公屋被征收,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款450万余元。原被告各方对450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得征收补偿款110万元。

原告陈述其母亲路某2从小居住在系争房屋,后响应国家号召插队新疆。1988年,原告根据政策户籍回沪,与被告一家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1991年底,原告的父母回沪,因系争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搬离该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2016年,系争房屋被征收,路某1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取得征收补偿款443万余元。后原、被告就征收利益的分配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四人均分。但被告对原告的说法持不同意见,不同意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四人均分。

本案中,崔迎春律师接受三位被告委托,作为三位被告代理律师,对双方情况进行充分分析、调查,出庭应诉。围绕着争议焦点指导三位被告提交涉案公房实际居住相应证据,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展开必要调查,调查到原告配偶在婚内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原告户籍虽系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内,但被告为帮助原告才允许其迁入户籍,原告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其配偶在婚内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原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也不属于居住困难。

经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告系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内,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未长期实际居住,其配偶亦曾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鉴于系争房屋来源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可分得一定征收利益,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可分得22万元。

(五)法院判决

一、被告路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征收补偿款22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880元,被告路某1负担1,4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4,000元,被告路某1负担1,000元。

【律师解读】

在庭审中,本律师以原告属于“他处有房”,“空挂户口”等要点进行答辩,法院予以采纳。虹口区法院经审查:原告户籍虽系因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但在系争公房被征收前,原告没有长期实际居住,且其配偶在婚内购买福利性质的售后公房。

据此,法院没有认定原告为系争公房同住人,判决未支持原告主张均分征收补偿款110万余元的诉求。法院结合系争房屋来源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原告仅分得22万元征收补偿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迎春律师解读:

公房是由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承租的。除征收过程中被指定成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外,承租人一般是明确的可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往往此类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同住人判定。判定公房动迁中同住人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认定规则来判定。

认定规则1:户籍。指在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一般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户籍是否在册,不是绝对标准,存在特例。例如:依据2004年《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认定规则2:居住。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包括 根据公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依据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中明确“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认定规则3:他处无房。指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 但居住困难。对于“他处住房”的认定,依据《2020年上海高院在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他处住房”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 自购商品房 归入他处有房。也就是说,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崔迎春律师获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1、“公司”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2、“建筑房地产”专业水平评定认证律师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上海租房纠纷律师(征收系列)】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81032.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438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