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提问:如果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你愿意支付物业费么?
近日,笔者一南京朋友因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结果被南京市某区法院判败诉了。她无法理解并找我吐槽道:“自己交纳物业费是为了能享受到物业公司应有的服务,说白了就是“花钱买服务”,然而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太差,多次反馈也没人管,我很不满意,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给他!我这钱交得不冤枉么?况且前物业公司曾口头承诺我们可免交几年的物业费,虽然这个事情没有交接,但既然新物业公司来接盘,那理应去核实并遵循前公司的允诺内容继续履行啊!”
相信笔者这位南京朋友的“吐槽”其实是很多业主的共同心声,但南京市某区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依据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的服务虽存在瑕疵,但是并未完全没有提供服务。既然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理应按约交纳物业费,故判笔者朋友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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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该类型的案件社会上比比皆是,并是江苏南京独有,茶陵县的李某等6人也遭遇了与笔者朋友类似的情况,但同人却不同命,茶陵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大为不同,李某等6位业主只需补交一半的物业费即可。在该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李某等人也提供了小区服务不完善的视频、照片,以及小区业主们联名签署的抗议书,同时该物业也已合理合法被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等等,一系列的证据都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确实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确存在问题。法院考虑到物业虽未尽职尽责,但却也完成了一部分的物业服务工作,遂酌情做“收费减半”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虽然两起案件中都认定了业主拒交物业费属违约行为,但对比最终的结果来看,茶陵县的判决结果似乎更符合广大业主的心意,你提供了多少服务,我付多少钱。但为什么情况类似,两边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呢?
表面上看,二者都是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但细究之下发现,还是有差异。笔者朋友对物业不满意的评价更多是基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其提供的房屋质量问题、车子被划等证据并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范畴,物业仅负有协助处理的义务,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证据证明物业违约;反观茶陵县的李某对物业不满意的评价是基于物业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所产生的直观感受,提供的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茶陵县法院酌情做“减半”处理。如此来看,似乎就能解释得通为什么两个判决结果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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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再回到最初的灵魂提问,相信每个业主都有自己的选择。笔者想说,交物业费是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要履行的义务,拒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业主还是要谨慎为之。实际上,遇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拒交物业费并非维权的唯一途径,业主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不要盲目拒交,最后得不偿失就不好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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